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航期货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书》(中航期货字[2007]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4号)的有关规定,核准你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你公司应当在取得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你公司被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后,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报告。 你公司在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会员资格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报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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