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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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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报刊,特别是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实际上已公开发行)经常刊载有关证券、期货方面的不实消息甚至虚假信息,对市场产生误导,引起广大投资者强烈不满。为了有效地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行为,现就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主要是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地方报刊是指由地方新闻主管部门主管的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报刊。其他媒体是指由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主管的电台、电视台、电话台、声讯台等。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有关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监管,并加强与地方宣传、新闻、广播电视、通讯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二、地方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报刊及其他媒体有关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引导工作,努力使他们做到:
  
  1.准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
  
  2.准确传播证券、期货主管部门的政策及其他信息;
  
  3.在刊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时,依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得断章取义;
  
  4.刊播股评信息时,必须同时刊播两种以上的不同观点,并应保证该信息不具有误导作用。
  
  三、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误传或编造有关证券主管部门的信息;
  
  2.误传或编造公司发行、上市、配股等有关事项的信息;
  
  3.刊播明显误导市场的股评信息。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委托该报刊或其他媒体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进行调查处理,责成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向中国证监会做出解释,并对误传、误导内容进行公开澄清,必要时应公开致歉。
  
  2.通报该报刊或其他媒体所在省、市委宣传部,对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该通报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备案。
  
  3.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其按照有关规定,对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有违反《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该报刊或其他媒体及涉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四、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工作日阅报制度,对本地区内发行的刊载证券、期货信息的报刊加强监管,同时对播发证券、期货信息的其他媒体加以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及时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传播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字[199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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