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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质检总局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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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7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7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就《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的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此次修订《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刘兆彬:本次《条例》修订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条例》本身的原因。由于《条例》于《行政许可法》之前公布实施,在当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时表述内容较为原则,对一些并未实际实施的许可事项(即棉花销售的资格认定和棉花承储的资格认定)也写入《条例》,使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存在不确定性,这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实际操作方面的原因。棉花收购放开后,因多渠道参与收购,特别是农民、棉花加工厂的职工等均自发参与籽棉购销活动,使棉花收购形式由以定点收购为主转变为流动收购为主,从而使资格认定和认定后的后续监管难以进行,棉花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已与实际情况脱节。因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并商有关部门在2005底就着手研究和修改《条例》,并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大力支持。

    记者:此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刘兆彬: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今后从事棉花收购以及棉花销售、承储将不再实行资格认定。

    根据对《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修改,原规定的“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或者承储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修改为“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删去“收购”和“销售或者承储”字样。这意味着今后从事棉花收购以及棉花销售、承储将不再实行资格认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删去原规定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收购资格”字样。

    修改后的《条例》共分5章,分别为总则、棉花质量义务、棉花质量监督、罚则、附则,共计39条。《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即2006年7月4日起施行。

    记者:近5年来,为贯彻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主要做了哪些立法工作?今后有什么打算?

    刘兆彬:近5年来,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共发布了5个部门规章及若干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完整的棉花和纤维检验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今后一段时间,为了配合《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主要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一是积极做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宣传实施工作,指导地方执法部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二是积极推动部门联合规章《棉花加工与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棉花收购、加工、承储等市场。三是积极组织制定、修订配套规章,如修订《棉花质量复检办法》、《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认可管理办法》;制定《棉花质量检验师监督管理规定》、《期货交割棉质量公证检验办法》、《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程序规定》及《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等。

    记者:近5年来,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刘兆彬:《条例》公布实施5年来,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条例》推行监督检查、资格认定、公证检验3项制度。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做了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了棉花收购、加工、销售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是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开展棉花专项打假;三是从加工企业质保条件审核认定入手,强化对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四是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五是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

    通过不懈努力,我国棉花质量监管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几年来,在棉花出现供求失衡、质量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总体上保证了棉花质量的相对稳定;一度猖獗的棉花掺杂使假违法犯罪行为基本得到遏制,棉花质量恶性案件的发生几率从《条例》出台前的56.83%已降至2005年的5.2%;棉花企业质量问题发生几率从《条例》出台前的28.67%逐步下降至2005年的9.56%,检查中质保能力合格企业数量占检查量之比从87.64%稳步提高至95.68%,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障了我国棉花产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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