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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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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1994]79号

  现将《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构,增强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政府指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也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职位设置、人员过渡、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要在“三定”方案批准后及时进行。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要严把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进人关,搞好人员分流;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保持机关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和《方案》)已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深化改革总体部置中重要的一部分,是我国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新的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初步确立,为实现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对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公务员队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保证《条例》和《方案》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建立和推选国家公务员制度,要在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机关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和激励竞争机制,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近期的目标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批实施,争取用三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公务员制度,初步入轨运行,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二、实施范围

  根据《条例》和《方案》的规定及目前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现状,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

  (一)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三、实施方法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首批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可先行一步,总结经验。今冬明春重点搞好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可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做出具体安排,按规定程序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于《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内容,如录用、考核、纪律、职务升降、培训、奖励、交流、退休等制度,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实施;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内容,如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和级别等,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进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总结经验,逐步实施和规范。

  已开始机构改革、进行“三定”的单位,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班子;培训骨干;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并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测试;拟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初步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重点抓好职位设置、人员过渡、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和实施职级工资制度等环节的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首先,在确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明确各联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备件,制定职位说明书。其次,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实施职级工资制度。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其三,结合单位实际,逐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励、交流、回避、纪律、退休等项制度。

  第三,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和职级工资制度及其他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不合格的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限期补课,直至验收合格。

  四、在实施中应注意掌握的政策性问题

  (一)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必须以机构职能为主要依据。要坚持从严原则,合理确定实施范围。适用范围只限于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列入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部门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对于少数由于机构、编制管理等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性质的单位,暂不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确定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或单位,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工勤人员、借调人员、临时雇用人员不列入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制度,防止发生“两头占”的现象。在同一个单位中,原则上也不能一部分人实行公务员制度,另一部分人实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以避免给改革和分类管理带来新的矛盾和困难。

  (二)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总要要求是,既要坚持标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合理的人员结构,又要实事求是,注意保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过渡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和培训、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要根据职位要求来选配人员,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即要强调公务员个体素质,更要注意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年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确保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要选择适当的过渡方法,一般以考核为主,认真进行过渡培训,把过渡培训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豫办〔1994〕6号)的要求,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即可获得过渡为公务员的资格,进入公务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对于有否定和抵制党的基本路线行为的;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一年为不称职或综合考核不称职的;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仍在期限以内的;非公派离职学习一年以上或出国出境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人员,不得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不愿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可不参加过渡。对因各种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辞去兼任职务的;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无法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暂缓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过渡工作要与精简人员相结合,有利于人员的分流。少数缺编单位补充人员,要优先从机关现有编余人员中调剂解决。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我省将有几万人离开机关,变换工作岗位。因此,要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人员分流。要把安置分流人员与发展生产力结合起来,把分流人员走向生产、服务和基层第一线作为实现人员分流的主渠道。1、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将部分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地转为经济实体;2、积极引导分流人员创办或充实服务实体和经济实体,开发第三产业;3、逐步将机关后勤人员分流出去,开展社会化服务;4、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5、允许机关人员辞职自谋职业。同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

  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原则上,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一方回避。回避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结合本人意愿,分别由本单位或任免主管部门,进行妥善安置。本人不同意组织安置的,列为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机关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中,要根据《条例》有关轮换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三)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和级别的确定

  对于职位分类,按照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和我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意见,必须在机构改革“三定”后进行。具体作法是:将“三定”确定的职能分解到每个职位上,初步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并以此作为选配人员的重要依据。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政策性问题,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国家人事部审定,各地不得自做主张。

  (四)关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

  确定非领导职务,必须在机构改革完成“三定”之后进行。要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与确定的机构规格相符,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合理设置,不得超比例、超规格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的职数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职数报省人事厅批准。各市、地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意见报省人事厅核批。报批意见的内容包括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单位,非领导职务的规格,各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数以及所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比例,准备初次配备的非领导职务人数等。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原则上按《条例》的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根据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后,要明确写入设置方案,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五)关于聘用制干部

  按照《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包括乡(镇)聘用制干部在内的乡(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也要通过过渡成为国家公务员。乡(镇)聘用制干部,是指在编制和干部计划内,经市、地(或委托县)人事、组织部门审批后聘用的乡(镇)政府机关干部(不包括乡镇自聘干部)。根据《条例》关于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的规定,其过渡为公务员后,仍实行聘任制。

  经市(地)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现工作于列入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或因工作需要,调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也应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在事业单位的仍实行聘任制。

  五、实施方案的备案、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在组织实施前,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地、各部门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须报经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实施范围,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职位设置意见(包括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实施的基本要求,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各市、地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所辖县(市、区)及乡(镇)的实施工作安排意见。报批实施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时,应附经审定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由所属委、办、厅、局统一上报备案、审批。

  各市、地和省政府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方案报省人事厅同意后,市、地由政府、行置下发执行,省政府各部门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地也要根据上述要求,建立相应的备案、审批制度。

  六、组织领导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县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成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组成相应的办事机构,承办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犯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一、河南省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附件一:河南省各级政府所属

  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现对我省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列入各级政府序列的行政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及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行政机构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具体单位由各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五、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六、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行业协会的单位,目前作为过渡可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七、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管理的行政机构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八、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的工勤人员、借调人员、临时雇用人员不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九、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十、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单位,由各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征得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同级政府确定。

  附件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不搞平均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委)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省、市(地)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百分之五十。市(地)政府(行署)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市(地)县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科员、办事员在乡(镇)政府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五)各级政府低半格行政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超过其领导职务,其比例与一级机构相同。

  (六)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任职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市地、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市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的职数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职数由各单位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批准。

  (二)市(地)、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市(地)、县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在征得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为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等职务的人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规定的职责。

  (四)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拟任职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

  (五)对在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六)对于设置非领导职务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政策性问题,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置)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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