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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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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社会综治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农业部
公发[199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农(经)委、农业厅(局):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

  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对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乃至全国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治保会作为维护农村治安的一支重要群众力量,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宣传组织群众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协助调解处理民事纠纷及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农村治保会建设中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治保会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现有治保人员量少质弱,年龄老化,后继无人;治保经费得不到保障,治保人员补贴难以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对农村治保会的工作不重视,认为可有可无,没有摆上应有的位置;一些地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对治保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能认真加以解决等。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农村治安工作的基础,是当前部分农村地区治安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治保会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群众性治安保卫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桥梁和纽带,是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形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保一方平安,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农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多年的实践证明,加强治保会建设是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的治本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中关于“加强以农村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搞好农村的社会治安,使农村经济社会面貌有一个较大的改观”的指示,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治保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就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重视、支持农村治保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切实把加强治保会建设作为维护农村稳定的一条重要措施,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和领导责任制,列为今、明两年的目标,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斗争狠抓落实,认真检查、验收。乡镇党委、政府专抓综合治理工作的副职要将加强治保会建设作为本职工作,积极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并作为考核其政绩和当地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的内容。各级组织、民政、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把治保会的整顿和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搞好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治上关心,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公安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治保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派出所要加强对治保会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治保人员开展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撑腰说话,解除后顾之忧,并及时查处打击报复治保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抓好治保组织的整顿和建设

  抓好组织建设是当前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首要环节。各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民政、农业及农村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按照中央的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治保会的整顿和建设工作。

  (一)从严整顿,务求实效。要结合中央关于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要求,把那些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的作为重点,做好组织重建工作;对不胜任或不适宜从事治保工作的要迅速调整;对极少数混入治保组织违法乱纪的坏人要坚决清除,依法查处。

  (二)严格掌握治保人员条件。治保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工作能力强,并有一定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可以吸收一部分复员、退伍军人和表现好的农村青年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参加治保工作,治保会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由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兼任。治保主任候选人,由公安派出所考察,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报乡镇政府备案。

  (三)合理解决治保人员的待遇和抚恤问题。专职治保主任享受同级村民委员会副村级干部待遇。对多年积极从事治保工作、现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任职,生活困难的治保会成员,除在政治上要给予一定的待遇外,地方政府在经济上应给予适当的补助。治保人员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死的,应依照审批烈士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烈士审批条件的,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对不符合烈士审批条件的,按照因公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民兵家属的有关抚恤和优待;治保人员因维护社会治安致残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评残手续,并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待遇,其医疗、生活补助费用,由当地政府拨给或从见义勇为基金中解决。各地应积极组织治保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等保险,以解决治保人员的后顾之忧,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四)各地在对村委会工作进行总结评比时,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治保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力的,要落实督促、整改措施。

  (五)治保会要建立、健全治安岗位责任制和学习例会、工作检查、总结汇报等工作制度及群众监督制度。基层公安机关也应与治保会建立必要的制度,并抓好对治保主任和委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明确任务,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农村治保会的根本任务是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创造良好的治安秩序。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群众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等项群防群治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向政府及公安机关反映敌社情动态和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民间纠纷和闹事苗头,并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助、教育、监督、考察;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件现场,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控制或扭送公安机关;向政府及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多渠道解决治保经费来源

  要想方设法切实解决治保经费,特别是治保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首先地方财政应给予最基本的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逐步增加治保经费的投入,改变长期以来治保经费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状况。在此基础上,可广开门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多渠道解决治保人员的经济报酬和治保会的活动经费。在基本报酬方面,除政府拨款外,治保人员的报酬可来源于村民承担的“村提留”中的“管理费”;也可以采取减免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办法解决;在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乡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照顾。在增收渠道方面,可把治保主任安排在村办企业中任职,也可参与暂住人口管理站工作,在不影响治保工作开展的前提下,还可以创办与治保工作相关的小型服务网点,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扶持。在治保会的活动经费方面,包括治保培训费、会议费、非脱产的治保人员参加会议和培训所需的交通、误工补贴、伙食补助、住宿、公杂费,以及慰问治保人员的费用,应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发〔1991〕12号),在所列预算中予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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