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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实施〈乌鲁木齐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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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实施〈乌鲁木齐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人福字[1994]28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及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需要,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市辖区、县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现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 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 养老保险方式

第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按月向市人事局统筹部门缴纳退(离)休养老保险基金。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统筹部门以本规定给付项目和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按"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具体缴费办法是:

(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单位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比例30%(含30%)以下的,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0%提取;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3o%以上的,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提取。单位逐月统筹部门缴纳存入开户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提取比例每年确定一次,全年不变。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单位按月代扣,汇缴市人事局统筹部门在银行开户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逾期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按应缴费额日征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元为起算单位。

第八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税前提取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第四章 养老金的支付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离)休费计发标准相衔接,给付项目为:

(一)退(离)休费;

(二)退(离)休补助费;

(三)生活补贴费;

(四)各种津贴、补贴。

上述给付项目,由市人事局统筹部门按月拨付给单位。没有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对不符合退(离)休、退职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辞职、辞退、辞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筹部门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是:

十年以内(含十年的),每年按一个月标准工资发给;满十一年以上的,每年按一个半月标准工资发给,但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

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 对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工作变动调往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停交,由市人事局统筹部门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上登记签章,转入调入单位。本人不愿意保留的,可由市人事局统筹部门将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利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后退还本人,并解除保险关系。

在市属统筹单位之间调动的,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单位缴纳部分改由调入单位继续缴纳,缴费办法不变。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统筹部门对实行退(离)休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账卡管理制度,按人立账建卡,工作变动,卡随人转。

第十三条 市人事局统筹部门应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统筹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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