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将本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个别执行有困难的市(地),允许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10%,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批准后执行。
乡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