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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约监察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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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约监察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暂行办法(试行)
北京市监察局
京监文[1996]年2号

  特约监察员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直接参与行政监察工作及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国家监察部、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约监察员在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察局领导下,受市监察局委托参与受理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特约监察员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安排,由信访室派人协助办理。

  三、特约监察员对所受理的群众来访,要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并做好记录,注意做好案情保密工作。

  四、特约监察员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件,根据信访和举报的内容,属监察业务范围内的,应在提出自己意见后,交由监察综合室负责转办。

  五、监察综合室对特约监察员转办的信件负责登记,重要信件交主管监察综合室的委、局领导阅批后,转信访室按信访程序办理。

  1凡需要查处的信件,由信访室按有关规定查处或转办。办理结果的由监察综合室负责答复。

  2特约监察员提出要参与调查处理的信件,需经分管监察综合室的副局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书记审批,由案件承办部门进行具体安排。

  3凡由监察综合室办理的,由监察综合室定期(一月或一季)将办理结果报告信访室,以便于信访室掌握情况和统计工作。

  4特约监察员要求查办的信件,特约监察员有权监督、检查办理情况,听取处理意见。

  六、特约监察员对群众来信来访中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以及无实质内容或无参考价值不需要转办的信件,可直接答复来信来访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情况,并说明不受理原因。对需要转往其他部门调查办理的信件,交由市政府举报中心转办。

  北京市监察局
19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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