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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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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津人录[199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三章 编制录用计划

  第四章 发布公告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六章 笔试与面试

  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八章 审批与录取

  第九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十章 附则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素质,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程序是:编制录用考试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取。

  第五条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也应予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天津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指导与监督区、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试;负责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事宜。

  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规定,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实施细则;负责本级政府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试工作;受市人事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经市人事局批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某些事务工作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

  第三章 编制录用计划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一般每年由市人事局集中组织一至二次,特殊需要时,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依据本办法单独组织。

  第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要事先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或新增编制计划数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编制。

  第十条 录用计划由用人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并申报录用计划应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须及时补充的,应提前一个半月申报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录用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缺编数、拟录用总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拟录用职位的特点及人才资源情况,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分别采取普通招考与特殊招考等形式。

  第十四条 普通招考适用于通用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充足的职位,特殊招考适用于专业性较强,所需人才短缺或不宜公开的特殊职位。

  第四章 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主考机关要在录用考试前十五天或一个月内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招考部门、职位、专业、人数;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

  (三)笔试科目、面试考核形式、方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证件;

  (六)录用原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及本市常住户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市人事局批准,边远区、县或某些特殊职位可适当放宽;

  (五)报考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七)市人事局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市或区县人事局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按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区、县人事局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第六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根据拟任职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的考试内容由市人事局确定,专业科目的考试内容由用人部门提出,并经市人事局批准。

  第二十条 笔试的命题范围应按照市人事局指定的科目和教材内容确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试卷的预测难度应根据报名人数与录取比例适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笔试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其中专业科目的笔试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由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确定合格分数线,并按照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推荐进入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有市或区、县人事局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面试要在市或区、县人事局的指导下由用人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也可由市或区、县人事局聘请有关专家组织面试考官团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面试的测评要求和测评方式,分别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按照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和特点确定。

  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组织拟录用人员在指定医院体检。

  体检医院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按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确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态度与现实表现;

  (二)思想作风与道德品质;

  (三)工作能力与工作业绩;

  (四)合作精神与人际关系;

  (五)需要回避的相关情况等。

  第八章 审批与录取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在应试者考试、考核、体检的基础上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对拟录用人员,由用人部门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考试、考核成绩、体检等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经市人事局批准录用后,由市或区、县人事局张榜公布录取名单,并分别向被录取人员和其原所在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及《录用调动函》。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原单位应放行,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遇有争议,由市、区县人事局负责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根据有关培训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二条 试用期满,由本人提交书面总结,用人部门审核、签发考察意见,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合格而未被录取者,由市或区、县人事局建立预备人员档案,保留其预备资格,各级政府部门因工作急需须补充公务员时,可从预备人员中选用。其预备资格保留到下一次招考通告发布之日为止。

  第三十四条 按国家特殊规定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九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要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市人事局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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