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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和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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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和有关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特发[1995]44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5〕300号《关于颁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和劳安锅局字〔1995〕64号《关于贯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规则》和《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规则》,做到熟练掌握,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须在学习《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照《规则》进行自查。对目前尚未达到《规则》规定条件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确定责任人员限期完成,但时间最迟不超过1997年底。

  三、市劳动局将组织区、县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贯彻《规则》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制造单位对照《规则》自查,整改计划制订和所查出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统一换发新许可证。凡持有原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请于1996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下列资料到市劳动局办理换发新许可证手续。

  1、《更换许可证申请报告》及所在区、县劳动局和市级主管部门意见(无市级主管部门的可无此意见);

  2、《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书》(《规则》附件四);

  3、《自查情况汇报》;

  4、《整改计划》。

  1995年换证审查和新取证的单位按《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五、由劳动部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请将《自查情况汇报》和《整改计划》于1995年12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需购买《规则》的单位,请到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联系。

  电话:6466·5588—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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