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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邮电部关于通过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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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通过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鉴于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网)已经国家检查验收,经部批准,即可开始对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经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部颁《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邮部〔1996〕493号)有关规定,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按照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即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此项业务实行申报制度,由部、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经营审批管理。凡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审批,并报邮电部备案;申请经营跨省(区、市)联网业务的、由邮电部负责审批。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此项业务。CHINANET网管理部门及相关电信部门须凭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批文为申办单位办理接入手续。

  二、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应按规定向经营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详见附件)。

  三、原已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准从事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若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的,应按规定补报附件中所列一、三、四、九、十、十一项要求的有关材料,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核发批文。

  四、凡已具有数据库并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若要求与CHINANET网管理部门办理CHINANET代理业务,应先按规定程序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凭批准文件与其签订CHINANET业务代理协议。原已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有关部门签订CHINANET业务代理协议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在30日之内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五、凡未经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的,将按国务院和邮电部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应报送的材料

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应报送的材料

  申办通过CHINANET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国内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应向经营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办该项业务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申办的业务种类、

  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二、上级单位或行业归口单位同意成立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

  三、申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批准其作为CHINANET网接入单位以及同意其申办经营此项业务的批准文件。

  四、已获准接入CHINANET网的申办单位,应提交CHINANET网管理部门批准其接入CHINANET网的证明材料。尚未办理接入CHINANET网手续的申办单位,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事先征询CHINANET网管理部门的意见,事后由申办单位补交CHINANET网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材料。

  五、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和企业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七、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书。

  八、申办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及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包括申办单位从事全省性和跨省的地区性及全国性联网业务所设置的经营管理机构情况,申办单位与各地分支机构的经济关系和职责任务,经营管理全网业务的主要措施等。

  九、申办单位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内容包括经营单位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用户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十、经营该项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市场调研、业务预测和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预案)等。

  十一、组网技术方案,其内容包括:网络概况、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带宽、网络标准、组网方式、域名、IP地址、服务项目、设备配置(包括路由器设置情况)等。

  十二、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十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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