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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户籍粮食关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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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户籍粮食关系的通知
甘肃省人事厅
甘人事[1996]93号

各地州市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委、教委、公安(处、局)粮食(处、局)、监察(处、局)、物价(处、局)、法院、检察院、省直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精神,我省今年首届组织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整个招考工作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打破地域身份界限,有部分农民、工人、应届大学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为解决新录用人员的户籍、粮食关系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招考被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农业人员,凭地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由当地计委在上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办理农转非手续,到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非农业人员凭地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到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准迁手续。

  三、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凭地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和省人事厅、省教委换发的派遣证到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迁转手续。

  四、各地在办理新录用人员户籍、粮食迁转手续时,一律不得收费。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监察厅

  甘肃省粮食局、甘肃省物价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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