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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按法定税率(33%)计算出的税额作为罚款依据,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是否补税按653号文第二条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