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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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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津人录[199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面试组织

  第三章 面试方法

  第四章 面试内容

  第五章 面试考务

  第六章 面试成绩评定

  第七章 附则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使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现将《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确保客观、公正、科学地选拔人才,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面试,均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面试必须在市或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面试组织

  第四条 成立面试评委会,由市或区县人事局、用人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面试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面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2、组织面试命题小组,编制面试试题和确定面试评分标准。

  3、组织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4、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填写客观、公正的评语。

  第六条 面试前要对面试评委会成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评分技巧、注意事项及其他技术问题。

  第七条 成立面试纪律监督小组,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监督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面试应执行回避规定。

  第三章 面试方法

  根据不同对象和拟任职位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面试方法。如果采用两种以上面试方法,应事先合理确定各种方法在整个面试中所占的分数比例。

  第九条 结构化面谈

  根据拟补充职位特点,预先设计好测评项目,编制好提问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时间等。采取由主考人向考生提问的交谈方式进行。

  第十条 情景模拟法

  1、公文处理法。布置一批待处理文件或提供一定的素材,由考生根据这些素材和主考人的要求处理文件,撰写公文。

  2、现场操作法。在模拟工作环境中运用各种手段测试考生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对某种业务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

  3、无领导小组讨论法。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一般6-9人一组,由主考人提出讨论问题后,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无领导(无主持人)讨论,考生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

  第十一条 心理测量法。设计一系列心理测量标准,考察考生智力、品格、兴趣等方面情况,为用其所长提供依据。

  第四章 面试内容

  第十二条 面试主要测察考生的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交往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敬业精神、个性稳定性、举止仪表等。

  第十三条 上述各项内容应依据拟任职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进行选择确定,突出重点内容的占分比例。

  第十四条 面试试题所涉及的内容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面试考务

  第十五条 面试场地由用人单位负责设置。一般应设在光线充足、面积适中、温度适宜、比较安静的环境中。

  第十六条 考场设考官席、监督席、综合计分席、考生席,也可设置旁听席。

  第十七条 面试所需时间根据采取的面试方法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的顺序预先抽签决定。面试的考生应集中在候考室等待。

  第十九条 凡接触试题的人员一律“入闱”,不得与外界接触。面试评委要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防止泄漏试题,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面试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面试时,面试评委按《面试评分表》内容评分,打分时不能互相商量或暗示,但可当场自行修改,以体现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既依据考生回答问题的准确程度,也要依据考生的全部行为表现,避免使面试评分“笔试化”。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面试成绩可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办法合成。

  第二十三条 综合计分工作人员负责核计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每份《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均应将各评委评分表附后,报市或区县人事局。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市或区县人事局负责确定合格分数线并公布面试成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面试评分表》

  2、《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

  天津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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