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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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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1996]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机溶剂型胶粘剂性能要求

  第三章 PP加胶棒生产安全规定

  第四章 胶粘剂仓储安全管理

  第五章 PP加胶棒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 安全生产验收

  第七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八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的生产安全管理,现将《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的卷烟厂及卷烟材料厂,应按《暂行规定》对本企业生产的安全管理进行自查。凡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各省级局(公司)要加强检查工作。

  二、胶粘剂产品的质量认定工作由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具体负责。凡未经认定的胶粘剂产品,各企业一律不得采购使用。

  三、请各省级局(公司)在年底前交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情况及实施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和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

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生产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以有机溶剂型胶粘剂作为固化剂的烟用聚丙烯加胶滤棒(以下简称PP加胶棒)生产的安全管理。其他类型的胶粘剂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卷烟厂和卷烟材料厂在从事PP加胶棒的试制及工业化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有机溶剂型胶粘剂性能要求

  第三条 用于PP加胶棒生产的胶粘剂必须是无毒,其胶基必须无毒、无味。

  第四条 基本物理化学性能符合下列指标要求的胶粘剂和清洗剂方可在生产中使用:闪点:≥28℃  燃点:≥350℃  自燃点:≥400℃  爆炸下限:≥269%wt第三章 PP加胶棒生产安全规定

  第五条 PP加胶棒生产所用胶粘剂和清洗剂属可燃液体,其闪点≥2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其生产车间属乙类生产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生产车间建筑物和设备布置应符合规定。

  第六条 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下不宜设电缆沟,燃气及供油管道地沟。

  第七条 生产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车间内消防通道不应小于4米,走道和出口应设置事故照明灯。

  第八条 生产车间必须在安全地点存放生产需要的胶粘剂和清洗剂,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第九条 生产车间所有设备和管路均应接地,以防止静电放电产生火花。

  第十条 生产车间必须设置中央排风系统,每台成型机设置抽风口,滤棒干燥场所设置排风扇。在成型机1米处空气中有机溶剂的最高浓度必须小于15毫克/升。

  第十一条 采用烘房滤棒干燥系统的企业,烘房应尽量少用电气设备。排风扇和照明均采用防爆型电器,烘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烘房内空气中有机溶剂的最高浓度不得高于15毫克/升。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在突然断电时,应立刻采取有效的排风办法,尽可能地减少有机溶剂在空气中的累积。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 胶粘剂仓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胶粘剂和清洗剂存储仓库属乙类生产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十五条 仓库内不得存放除胶粘剂和清洗剂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胶粘剂宜与清洗剂分别堆放,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区。

  第十六条 仓库内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 严禁在露天存放胶粘剂和清洗剂,仓库宜在白天进出料。严禁野蛮装卸。

  第十八条 胶粘剂和清洗剂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泄漏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九条 胶粘剂和清洗剂的包装桶应标志明显、牢固、密封、无破损,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五章 PP加胶棒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生产车间内严禁:

  1.带入火种,明火作业,穿带有铁钉的鞋;

  2.任何类型的机动车出入;

  3.带电拆卸电气设备和更换灯管、灯泡和熔断器等。

  第二十二条 对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每年必须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 生产车间生产时,遇下列情况必须立刻停车处理,并立刻切断供胶系统。

  1.胶粘剂或清洗剂泄漏,或大量倾倒在地面上;

  2.电气设备发生火花。

  第二十四条 胶粘剂和清洗剂的加料必须有专人负责,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内每班应有安全员巡察,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成型机开机前应先检查供胶系统和电气设备是否完好,调整好电烙铁的温度;在未穿好丝束的情况下,严禁启动供胶系统。

  第二十六条 成型机临时停车时,必须立即切断供胶系统,移开电烙铁。

  第二十七条 成型机交接班时,应先关闭供胶系统,再关闭电烙铁电源,关闭主电机,切断总电源;清洗输送辊、刀头沙片、烟枪及机台,清扫地面,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时应检查胶箱或胶塔的存胶量,尽可能地做到白天加料或每班向胶箱加一次料,以减少加料次数。

  第二十九条 生产车间的安全出口和通道,不得堆放原辅材料和成品,以及其他杂物。

  第三十条 凡未经安全培训的新工人、实习人员、临时工,均不准顶岗位单独操作。

  第三十一条 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生产车间和干燥车间。参观人员应按工厂规定组织参观。

  第六章 安全生产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胶粘剂生产厂,应按本规定要求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提供以下文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滤棒生产中使用。

  1.国家局认可的权威卫生检测机构检测的卫检报告;

  2.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机构对胶粘剂和清洗剂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下限等主要物性的检测报告(原件);

  3.胶粘剂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PP加胶棒安全生产的管理,各生产企业在完成加胶棒生产的中试后及试生产后,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提交下列待验收文件:

  1.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2.胶粘剂供应厂家名单,及其产品说明和有关的检测报告;

  3.生产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加胶棒生产企业上报的待验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或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进行工业化生产。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PP加胶棒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烟草专卖局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依照《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可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系统外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PP加胶棒生产企业,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所在地省烟草专卖局,并抄报国家局。重大以上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安全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

  1.保护现场。由事故处理部门现场对胶粘剂和清洗剂取样,送省级技术监督仲裁部门检测。

  2.省级技术监督仲裁部门将对胶粘剂和清洗剂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下限进行仲裁检测。

  3.如胶粘剂和清洗剂经仲裁检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将追究胶粘剂生产厂主要领导责任。

  4.在胶粘剂和清洗剂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查清事故原因后,由省烟草专卖局提出按规定处理,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和事故管理,以及奖励和处罚按《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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