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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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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劳就发[1996]371号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资格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市劳动局实行归口管理。

  二、申请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职业介绍服务”。

  三、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类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活动。

  四、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擅自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于12月2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五、市劳动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对本市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整顿中发现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的机构,由市劳动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附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劳部发〔1996〕23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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