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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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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办发[1996]5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意见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的精神,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今年上半年,我们在长沙、株洲2市和平江、长沙、宁乡、临澧4县分别开展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经验,得到了民政部的肯定和推广。目前,我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党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湖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深入动员、广泛宣传。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全省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这个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各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经验,以便推动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加快步伐,积极推进。明年上半年全省2/3的地级市和1/3的县、市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除国家级贫困县可以在1998年推行外,其余地级市和县、市都要在明年下半年推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推行这项工作的市县都要尽快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四、统筹规划,建章立制。我厅将尽快拟定<<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试行方案>>、<<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也要相应制定实施办法和具体方案。同时制定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和救灾款分级负担、义务兵优待金社会统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和储粮会管理等办法,形成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以确保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推进。

  五、科学测算,制定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最低生活需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保障标准要注意与毗邻地区、同类型地区相衔接。已制定的标准要根据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分级负责,落实资金。筹措保障资金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分担比例,城市与农村区别对待。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解决,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再由市、区财政和其他渠道解决;无单位的,由市、区财政和其他渠道解决。在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负担,其分担比例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

  为落实保障资金,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设立社会保障调节资金。

  七、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专项管理,每季度向民政部门划拨,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遵守财政纪律,严禁将社会保障资金挪作它用,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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