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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科委、经委、专利管理局(处、办),省直有关单位科技处,中央在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现将《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 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必须是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是公开两年以上的。 “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或称一次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或称二次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销售收入、缴纳税金、利润;间接经济效益是指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效益必须取得有关证明。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保持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等。 第三条 授予金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应当提供检索报告; 2、年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实现利税200万元以上的,或二次经济效益30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 授予金奖的项目每年一般不超过5项。 第四条 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2、负责评审省专利实施奖的项目,负责省专利实施奖的授予工作; 3、负责中国专利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实施金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专利实施奖。 第六条 已获得优秀奖的项目,可以申报金奖。 第七条 金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一般不超过5人;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一般不超过3人。 湖南省专利局 省科委 省经贸委 省国防科工办
湖南省专利局、省科委、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实施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专利局 省科委 省经贸委 省国防科工办 湘专[1998]第5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