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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1999年北京大学等11所部属高校招收少数民族班计划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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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1999年北京大学等11所部属高校招收少数民族班计划任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民厅[1998]4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80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国发〔1980〕98号),为加速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地区高级专门人才,切实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1999年继续在北京大学等11所部属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青岛海洋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少数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570名(招生地区、学校及名额见附件)。招生计划已纳入各校1999年度招生计划之中。

  二、民族班为本科层次教育。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民族班直接进行本科教育外,其它各校招收的民族班学生,都要自办或委托其他学校办民族预科班。预科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升入本科阶段学习,并纳入各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之中。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籍。

  三、民族班学生的待遇以及收费等问题参照学生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民族班学生为定向招生,毕业后一律回到原省、自治区工作。

  五、举办民族班,对加强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具有重大意义,是保证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多出高级专门人才的特殊有效措施,也是各高校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举办民族班任务的高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此项工作(包括招生计划)落到实处,并请于1999年1月20日前将各校落实的民族班招生计划以及收费情况报送我部民族教育司和发展规划司。

  附件:1999年北京大学等11所部属高校招收民族班计划任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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