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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被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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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被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军字第0940026392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军训教官之介派、分发及迁调,与本部所属各高中职以上学校之出缺派补,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之军训教官,指下列人员:

(一)本部所属高中职以上学校之现职教官。

(二)本部具现职教官身分之商借人员。

(三)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具现职教官身分之科长、军训室主任、督学、股长、科员、商借人员及兼任各县市联络处职务之教官等。

(四)经本部甄荐选进用之新进军训教官。

三、本规定所称权责单位,指本部军训处、本部中部办公室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所称作业单位,指各大专校院、本部中部办公室【含县(市)联络处】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

四、作业时程与计画:

于每学年寒、暑假期间办理为原则,相关作业时程(含作业基准日)、资料表件汇整及说明事项等,由本部拟具作业说明函发各单位办理。

五、本部现职军训教官除下列人员应依有关规定办理外,余依本规定办理:

(一)将级军训主管之迁调作业,依「教育部现职将级军训主管迁调作业规定」办理。

(二)本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科长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主任职缺遴选介派,依本部「教育部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科长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主任遴选规定」办理。

(三)上校军训室主任之迁调作业,依「教育部上校军训室主任迁调及遴选作业规定」办理。

(四)直辖市及各县(市)联络处军训督导之迁调作业,依「直辖市及各县(市)联络处军训督导迁调及遴选作业规定」办理。

六、作业权责区分:

(一)大专校院及本部直属高中之迁调:由各作业单位汇整迁调管制名册,函报本部办理分配及核定。

(二)本部中部办公室辖属县(市)与直辖市间高中职校之迁调:由调出单位汇整建议迁调名册,交由调入单位办理分发建议并陈本部核定。

(三)本部中部办公室辖属高中职校之迁调:由本部办理介派迁调及核定。

(四)直辖市内所属高中职校之迁调:由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办理分配及核定,并报本部备查。

(五)省属县(市)内高中职校之迁调:由该管县(市)联络处汇整分配建议名册,并由本部核定。

七、迁调作业原则:

(一)迁调作业于每学年度寒暑假各办理一次为原则,如遇特殊状况缓办或不办者,应于各学期结束一个月前公告之。

(二)迁调作业不区分大专校院及高中职校教官,并同申请,先办理大专校院军训教官缺额补充后,再办理高中职校缺额补充。

(三)上校以下一般军训教官迁调作业区分上校阶及中校阶以下教官等二种类别职缺办理,中校阶以下职缺,补充人员之阶级由本部或出缺学校(单位)依设置基准或视需求律定,但大专校院职缺阶级律定应为上尉以上。

(四)申请人员资格:

1.于同一所学校(单位)任职服务满二年以上者(计算至作业基准日);于外离岛地区任职服务满一年以上,且户籍地不在当地者,申请迁调本岛或其它外离岛者。

2.申请人员现任学校(单位)系因各权责单位任务迁调者,检附调令影本及大专校院军训主管或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主任或该县(市)军训督导之同意文件,得并计前一学校(单位)服务年资。

3.高中职校教官志愿迁调大专校院服务者,现阶须为上尉以上(上尉阶者须至少停年二年以上,计算至作业基准日)。

4.须取得服务学校校长或直辖市教育局军训室主任或该县(市)军训督导之同意文件。

5.自作业基准日起算一年以内达现阶最大年限者,不得申请迁调。

(五)申请人员志愿:

1.于大专校院或高中职校择一志愿。

2.志愿迁调大专校院者,依优先级至多填列十所志愿学校。

3.申请迁调高中职校者,以迁调本部直属高中职、本部中部办公室辖属县(市)、台北市或高雄市先行择一区域,俟各权责单位公告缺额学校,再依优先级填列志愿学校。

(六)当事人因家庭遭逢重大变故且任职现校(单位)时间尚未符合规定,欲申请迁调者,应检附报告及相关事证,经所属大专校院或直辖市政府教育局或县(市)联络处查证属实,并经人评会决议,报请权责单位同意后,纳入迁调作业检讨办理。但高中职教官以申请迁调其它直辖市及县(市)高中职校服务为原则。

(七)因任务介派、人地不宜或其它特殊因素,由各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迁调者,不受任期限制。但应以人评会会议决议,并经学校校长同意,报请权责单位同意后办理。

(八)各单位商借人员,除任期依本部「教育部借调军训教官任期规定」办理外,各单位得依任务需要及工作表现等,主动检讨调职或归建事宜。

(九)调入学校之军训教官,依据学校申请办理。但学校申请仅得限定性别及学历,不得指定特定人选;非属上述学校需求,由权责单位主动介派迁调者,除特殊因素外,应先期与学校获得必要之协调。

(十)出缺人员之阶级需求,按本部军训教官员额编制设置基准及学校需求,并同检讨律定。

八、迁调作业方式:

(一)由本部成立迁调作业小组,办理军训教官申请迁调大专校院作业;本部中部办公室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成立作业小组,办理所属高中职军训教官介派迁调作业。

(二)员额规划及分配:

1.各单位缺员补充分配规划,按本部新进教官员额及各单位教官员额编现比例,由本部作业小组律定大专校院及高中职校分别之补充总员额。

2.大专校院各校缺额补充作业,依公立学校教职员员额编制表、本部军训教官员额设置基准规定及各校教官编现比例状况等,律定各学校补充员额,经学校加注特定需求(性别、学历)后,由本部公告为「大专教官需求缺额」;高中职校缺额补充作业,由所属各权责单位作业小组律定辖属各学校需求缺额。

3.新进军训教官员额需求及分配,由本部依各单位缺额及需求状况等办理规划及补充作业。

(三)缺额公告作业:

1.大专校院缺额补充作业,本部按已公告之「大专教官需求缺额」完成迁调作业后,未补及新增缺额,由本部律定第二次「大专教官需求缺额」并公告之,经再次迁调作业,仍有缺额者,统由高中职校教官补充(必要时得由新进教官介派补充)。

2.高中职校缺额补充作业,由各权责单位先行完成辖属学校(单位)迁调作业,再行办理其它单位人员申请迁调至所属学校(单位)作业。

(四)大专校院员额补充作业,由本部公布缺额学校,符合资格之申请迁调人员按本部审定之迁调资绩分并依学校需求及个人志愿直接填注所望学校,采计算机比序作业方式办理,并公布迁调作业结果;高中职校部分,依上述方式或依各权责单位作业小组决议办理。

(五)因特殊因素无法依前项作业办理,大专校院部分由本部作业小组经会议决议实施方式后办理;合于资格之申请人员迁调作业,依下列各项考量因素综合评比办理:

1.个人迁调资绩分数(资绩分数依「教育部办理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上校以下一般军训教官迁调评分标准表」办理,并由本部办理审查确认)。

2.担任职务区分:

(1)上校一般教官职缺均以同阶迁调,并以军训室主任为优先,依次为军训督导、本部商借教官、督学、生辅组长、一般教官。

(2)中校以下教官职缺,以县(市)联络处首席助理督导为优先,依次为本部商借教官、中部办公室与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商借教官、县(市)联络处助理督导、高中职主任教官、独立生辅组长、生辅组长、教官数三人以下学校之一般教官、教官数四人以上学校之一般教官。

3.迁调大专校院服务,以具硕士、博士学位者(兵籍表登载为准)为优先考量。

4.个人服务现职学校年资。

5.任军训教官年资。

6.家庭因素。

7.申请人检附工作服务绩效证明,经所属大专校院军训主管或教育局军训室主任或该县市军训督导推荐,并排定优先级。

九、新进军训教官介派分发:

(一)经职前训练合格之新进教官,其介派分发方式如次:

1.将级人员由本部依大学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推荐至有同阶级军训室主任缺额之大学校院遴选;须完成遴选程序,并经学校同意聘任者,本部始予核派。

2.候选上校军训室主任人员,先以上校一般教官派职,并列本部军训室主任候选名册,俟历练一学期以上,由本部视学校缺额状况,办理推荐遴选作业;未获学校同意遴聘者,仍以一般教官任职。

3.新进上校一般教官,以分发大专校院服务为原则;新进中校以下一般教官,以分发高中职校服务为原则。

(二)新进人员于介派第一学期内,不得派任至仅有一员教官员额之学校服务。

(三)除情况特殊并报经权责单位同意外,上校以下一般教官之新进人员于介派第一学期内不得代理或担任军训主管或生活辅导组组长等职务。

(四)新进教官分发作业方式:

1.由本部成立分发作业小组,办理员额分配及介派分发作业。

2.介派大专校院部分,依学校缺额状况及补充建议,由本部按各校编现员额比例及学生数增减状况,规划各学校员额分配,经本部作业小组决议后,列为新进教官补充缺额。

3.派高中职校部分,依本部直属高中职校、本部中部办公室及直辖市政府教育局缺额状况,由本部律定补充比例,并经权责单位依补充员额数办理分配所属各学校缺额补充建议,经本部作业小组决议后,列为新进教官补充缺额。

4.职前训练受训成绩合格之上校以下一般教官新进人员按成绩绩序,于公开场合,依本部公告之缺额学校,并按学校需求及个人志愿,直接填注志愿学校。

5.因特殊因素无法办理上述作业,大专校院部分由作业小组依新进人员受训成绩及志愿学校,综合评比检讨办理;高中职校部分,由本部依各单位规划补充员额,交由各权责单位完成分配建议并经作业小组决议后,签请核定介派分发。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依各学期函发之作业说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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