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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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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的社会救济制度。对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实行差额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水平。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将随物价指数的变动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民政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1998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70元,经济条件好的县区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作相应的上浮。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凡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户口家庭,户月人均生活费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

  第五条 确认家庭成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条款执行。具体包括:

  1、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4、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和年龄虽已超过16周岁,由于患有严重残疾经医务部门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无法安排就业的兄、弟、姐、妹;

  5、经法定手续确立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城镇居民的收入应包括第五条规定的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

  1、家庭成员的工资、退休金、奖金、加班费、津贴;

  2、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或当艺徒的助学金、生活津贴与勤工俭学等收入;

  3、家族成员接受亲属的赡养、抚养费收入;

  4、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各种救济金;

  5、家庭成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其它收入。按家庭计算收入,与直系亲属分居的,也应一并计算。确认保障对象时,除了要计算本条所列的各种收入外,还要了解核实其实际生活水平。但是,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及现役义务兵家属领取的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属企业有纳税任务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家庭的保障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负担。非农常住居民的保障资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乡(镇)财政负担;市直各机关及无纳税任务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家庭的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驻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家庭的保障资金由本单位负担。保障对象家庭有两个以上在职人员并分别工作在上述不同应负担保障金单位的,保障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比例共同负担。

  民政对象原享受的救济标准及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计发救助金的公式为:实发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一家庭月总收入。

  第八条 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居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开辟就业渠道,尽力安排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鼓励他们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就业安排的,取消其救助待遇。

  持有《萍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镇居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申请、审批手续及救助金的发放办法。符合救助条件的非在职人员家庭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萍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表》一式四份,交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所。居委会或乡镇民政所对其家庭成员及实际经济收入进行调查核实,签署补助金额意见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复核,张榜公布,由县、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萍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对象凭证每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领取救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职人员家庭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萍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表》,由单位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市财政负担保障资金的,报市民政局审批;由县、区财政负担保障资金的,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驻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负担保障资金的由本单位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保障对象凭证每月到所在单位领取救助金。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1、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列入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克扣、挪用、挤占、贪污救助金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批准权限每半年审核一次,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收回《萍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停发救助金。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主动接受各级组织的调查、核实、审计等监督管理。

  4、各级有关单位对保障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救助款发放到真正困难的居民手中,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5、发放救助金坚持保障办法、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公开的原则,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驻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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