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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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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部门应予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通知》是国务院在决定改革、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之后,对现行的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做出的又一重大改革决策。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仅能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对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各级政府领导同志一定要认真学习《通知》,提高思想认识,抓紧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管理户口的职能作用。同时要组织广大户籍民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内容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凡在1998年7月22日《通知》下发之日起出生的新生婴儿,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对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优先准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落常住户口的,现要求到城市随父或随母的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地、市公安机关要注意做好对这部分人的数量和分年龄段的调查工作,报告政府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出分期分批解决这部分人在城市落户的计划。户口迁移的申报、审批程序,仍按现行的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办理,即由被投靠人向其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后落户。工作中要优先解决学龄前儿童在城市的落户问题。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至今未办理常住户口的小孩,仍按照原随母落户的政策先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然后按照解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政策逐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政策。对要求到配偶所在城市落户的,本人必须在该城市居住3年以上,且结婚已满5年,其所投靠的配偶年满30周岁,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投靠的配偶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经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准予在被投靠的配偶户口所在地城市落户。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对因工作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申请的程序是由其子女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地、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以到配偶或子女户口所在地城市落户。

  (四)做好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并已在县级城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中等城市连续居住4年以上、大城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应当准予迁入该城市落户。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省上决定将西安、汉中两市作为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应根据《通知》的要求及公安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入户条件和实施方案。

  试点工作从1999年1月开始,时间安排为一年。试点城市的试点方案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试点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以便有计划地推广。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将试点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书面报告省政府。

  三、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市公安部门应根据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就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父母投靠子女的政策,制定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制定具体规定、办法的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特别是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者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迁往大城市落户的,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制定的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计划范围内负责审批落户。

  四、加强廉政建设,严格工作纪律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市要通过贯彻落实国发[1998]24号文件,继续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要切实做到:公开各项政策规定,让群众了解政策;多为人民群众着想,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不必要的手续和证明材料;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明确办理期限,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符合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其他费用;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以及借办理户口之机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本实施意见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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