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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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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1998]262号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

  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务,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节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八)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办理本居住地区的一些公共事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任务。

  二、保证居委会的合法权益

  (一)居委会的选举产生、专职人员的招收录用和撤换调整,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由区政府、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二)产权归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等用地、用房和设施,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经费等,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或挪用,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各项权利,主要有: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居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文明家庭、文明单位和文明小区评议权等。

  (四)辖区单位要自觉遵守所在地居民公约,大力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到驻本居住地单位联系工作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各单位要教育员工增强居民意识,尊重居委会工作人员,理解和支持居委会工作,参加居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干扰、妨碍居委会正常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解决居委会经费来源不落实、工作人员待遇低等问题

  根据深府[1994]274号文规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执行我市行政机关现行工资制度,其相应的工资薪级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审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统筹投保。居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其余专职成员按原职别套级。居委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市政府从1999年起每年划拨2000万元用于补贴特区内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开支。

  宝安、龙岗两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参照上述规定,从两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中自行解决或列入区、镇财政预算解决。

  居委会社区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区财政和民政部门监督。社区服务收入只能用于社区服务活动或设施建设开支。

  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解决后,居委会不得再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二)限期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每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今后新建居委会或现仍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负责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加5%管理费购买,市财政按每个居委会5万元进行补贴。所购办公用房产权归区政府,所有权归居委会。规划国土部门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列入住宅区规划设计要点,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并及时通报给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1999年3月底前,限期解决所有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今后,所有居委会均不准出租办公用房,已出租的办公用房要尽快收回。

  (三)村转居委会应与当地股份实业公司脱钩

  从1999年开始,村转居委会与当地的股份实业公司逐步脱钩。今后,村转居居委会的地位、待遇、经费和管理均与城市居委会一致。脱钩时股份公司要将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无偿划拨给居委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根据辖区户数、工作任务情况分别核定,一般为5-13人(含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加强对居委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外,还应大力吸收、引进优秀年轻人才充实居委会。居委会调整或新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在本辖区内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适当照顾下岗职工和复员军人。

  四、理顺居委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居委会工作,解决居委会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区政府办公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对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依法进行审核。

  2、依法组织居委会民主选举,颁发当选证书,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指导居委会抓好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作。

  4、核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组织指导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颁发上岗证书并定期考核检查。

  5、调查研究居委会的状况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6、检查居委会工作,总结交流居委会工作经验,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

  (三)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居委会建设,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及时调查了解、关心支持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顺居委会与屋村管理处的关系。在屋村依法建立的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选举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物业管理处工作。

  (五)居委会设立专职治保主任,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群防群治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委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居民意识,使全市居民进一步认识到居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逐步提高居委会的社会政治地位。

  (七)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制定各自的落实措施,狠抓落实,促进全市居委会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帮助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居委会的一项主要任务。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要和有关单位共同规划,互相配合,举办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问题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咨询等各项社区服务事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的生活排忧解难。

  六、进行居委会改革试验

  加强居委会建设,要从深圳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居委会与物业管理处的关系。居委会的改革试验,可以先调研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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