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地)、县(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参照人事部人调发[1991]14号和省人事厅浙人才[1993]54号文件规定办理干部身份审定手续。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83号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人奖[1998]1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