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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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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199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保障在九冬会期间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顿,现作如下通告: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以迎接九冬会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的氛围。

二、机动车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严禁越线行驶、争道抢行、乱鸣笛、闯红灯、乱停乱放,以确保行车安全和道路畅通。

三、非机动车上路要牌证齐全,并要按线行驶。

人民大街、解放大路、西安大路、长春大街、新发路在7点30分至8点30分、16点至18点交通高峰期,禁止人力三轮车上路通行。

严禁自行车带人、逆行、越线抢行;严禁畜力车在禁行时间内进城;严禁利用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运活动。

四、行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道路时要走人行横道,严禁在道路上追逐,严禁斜穿乱走、跨越护栏。

五、各城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交通活动的管理。要充分利用各单位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早晚市场要保证按规定时间开放或关闭;严禁市场外溢占道。

六、对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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