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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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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41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皖政(1997)25号文《关于开拓城镇住宅市场的具体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系指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进行房屋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综合开发权,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均应按本办法招标。具体规模控制标准由各地、市确定。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证书所规定承担的开发业务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房地产开发招标项目,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库;

  (二)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中标开发企业履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七条 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市场供求等情况,确定房地产开发招标项目,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部41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之一。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即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现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向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开发企业直接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通知书)进行招标。

  (三)议标:即邀请符合条件的两家以上开发企业以协商的方式议标定标。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投标的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投标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办理投标手续;

  (四)主管部门组织投标开发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五)投标开发企业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当众主持开标、审查标书、平标,确定中标开发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主管部门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根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须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四)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开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一个开发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后,报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标底一经批准,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和投标书。

  第十七条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咨询,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

  第十九条 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标定标,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时间,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招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标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

  (二)未加盖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标书送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时间。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开发企业的主要依据是,规划方案布局合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完善,开发企业的社会信誉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开发任务的实力,能保证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后管理模式先进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标开发企业必须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逾期未签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另行择优选定开发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标取得的开发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查验有无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无开发项目建设合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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