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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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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1998]3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 1998年11月6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新生婴儿出生登记落户问题

  1、实行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的政策。从1998年7月22日开始,新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农村地区按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规定,从1997年6月10日开始执行)。出生申报户口,应按户口登记规定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合法有效证明,其他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2、对城市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和农村地区1997年6月10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落户的,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3、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现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由父亲或母亲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已随母落户且未成年的现确与父亲共同生活居住在城市或城镇的,本着以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由父亲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落户。对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控制的城市,可制定出分期分批逐步解决的办法,其中学龄前儿童(截至1998年7月22日未满7周岁的),应予以优先解决。

  二、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等问题

  1、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夫妻投靠要求户口迁入城市落户的,投靠人在投靠配偶所在的城市共同居住生活满2年、结婚登记满7年的,公安机关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县、市、区公安机关凭结婚证和居住证明直接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2、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父母,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可在一子女所在的城市申请落户。

  3、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原籍的(有固定住所的)或投靠配偶、子女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三、关于在城市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实业落户问题

  1、对于在城市已购买成套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生活来源、且已入住满2年的(对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控制的城市满3年的),均可到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迁移落户。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还可适当放宽条件。

  2、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且已居住生活的,可以在城市办理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资金数额或年交利税数额,由各地政府确定。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当前户口突出问题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通知》是继1997年决定改革、完善小城镇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后,对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和户口迁移政策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也是户籍管理制度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户口管理工作送温暖活动,对本地区户口迁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同时要运用新闻媒介等宣传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力度,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防止出现新的社会“热点”问题。

  2、要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的原则。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具体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办法,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突出问题。对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控制的城市,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本《具体意见》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范围内,制定出户口迁移的具体管理办法,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确保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应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公安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户口审批落户工作。

  3、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切实保障公民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益。户口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依法进行户口登记,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依法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及进行各种户口证件的管理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精简手续和证明材料;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明确办理期限,落实责任制,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户口迁移政策,凡与国务院、省政府户口管理政策相悖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附加摊派的各类费用应立即停止收取。对符合政策规定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更不得以收费作为审批入户的依据和条件。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以及借办户口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往规定与本具体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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