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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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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使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要熟悉本所档案情况,履行档案管理职责,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前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做到一案(事)一卷,每卷一号,并设立符合本所条件和案卷的内容的归档检索方式,便于律师及时查档。

  第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在办结后一个月内归档。业务档案管理员应指导律师(或助理)按有关规定程序整理、装订案卷,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员应退还立卷人,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业务档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卷带走。

  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尚未办结的业务,凡以原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合同的,案卷由原律师事务所保管,律师在结案后将案卷交回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解散时未办结的法律事务,办结后案卷由律师新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应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发[1998]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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