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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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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刑二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我院曾下发《关于审理货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鉴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假币犯罪进行了补充修改,现根据刑法关于假币犯罪的规定,结合我市审理假币犯罪案件的实际,对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重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人民币及境外流通货币的行为。

  1、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其他币种应当折算成人民币,下同)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在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数额接近以上数额起点,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亦应按上述刑罚惩处:

  (1)曾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货币的;

  (3)伪造并使用伪造的货币的。

  2、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的;

  (3)伪造货币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同时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

  (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是同一宗的,数额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的,数额累计计算,根据行为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

  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在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情节较轻”,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均指假币,下同)。

  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在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数额达到巨大,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曾因假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既实施持有假币、又实施使用假币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累计计算。

  2、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以上不满3000张。

  3、持有、使用假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4、持有、使用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

  五、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以真货币为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色彩、文字、数目等,使其升值,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变造货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

  2、变造货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500张以上。

  3、实施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两种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其他

  1、伪造、变造境外货币或者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境外假币的面值按犯罪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2、本《意见》下发后,我院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货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假币犯罪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下发后,本《意见》的规定如与《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明确的,可参照本《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

  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审判实践中对如何掌握“情节严重”认识不一,为统一全市执法,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1、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的;

  2、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或涉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向被监管人或强制戒毒人员贩卖毒品的;

  5、多次或向多人贩卖毒品的;

  6、以暴力手段抗拒检查、拘捕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京高法发[1998]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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