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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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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明传[1999]4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促进了全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但个别地方对社会保险基金疏于管理,有章不循,甚至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对在基金管理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更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整章建制,堵塞漏洞,确保基金万无一失。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审计。
  三、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绝不允许以社会保险基金对各类经济活动予以担保。已经用社会保险基金办理贷款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变更保人,尽快解除其担保责任,防止造成损失,已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若涉及用社会保险金担保问题时,应事先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防止社会保险基金被无端抵债,造成损失。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正常发放,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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