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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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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1999]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省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残联 1999年11月)

  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规,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残疾人就业率由1987年的不足50%提高到1998年的70%,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业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我省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全省劳动就业总体水平。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解决。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省143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500万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及春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注意纠正把残疾人就业与其他社会成员就业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澄清把解决残疾人就业视为增加社会负担的模糊认识;消除少数部门或单位认为接纳残疾人就业有碍部门(单位)形象的落后偏见。要把扶持和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作为各部门、各单位的本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提出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的方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目标是:到2000年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左右;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农村残疾人劳动生活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使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为完成上述目标,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形成比较完备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体系;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力争到2000年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面要达到90%以上;继续采取扶持保护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稳定、搞活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积极开发面向社区服务的残疾人个体就业机会和岗位,优化残疾人就业结构;以盲人保健按摩为重点,发展盲人按摩,促进盲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与市场的双向开发,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意志、政府行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战略性举措;是各部门、行业、系统、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导形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1996年省政府第56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1998〕6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强化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的政府行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重视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组织中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凡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吉财社联字〔1997〕第93号)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交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协助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岗残疾职工(除因公致残的职工外)均可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填报、统计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比例时,要严格掌握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单位录用残疾职工,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相应的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鼓励各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要加收滞纳金;拒绝交纳的,要通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完善政策,深化改革,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福利企业是当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福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解决福利企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福利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和产权制度改革力度。福利企业只要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财务管理特别是减免税金管理符合政策规定,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多种所有制实现形式。鼓励个体、私营、有限责任及股份合作制等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上的同等扶持与保护。

  要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配套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将福利企业纳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范围。

  民政、税务、工商、残联要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

  五、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有效形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要安排一定岗位,作为特别扶助岗位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业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费用。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和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可参照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地税〔1999〕7号文件)规定,享受其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并逐步完善对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减免税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各级残联和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落实政策等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措施。要根据需要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可在保障金中列支。

  六、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

  组织农村适合劳动的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搞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是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途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鼓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等5个部门下发的《吉林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吉残联发〔1998〕39号)。在发展县域经济和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要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项目,组织他们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要通过政策、信贷、科技、农资、信息等方面的帮、包、带、扶措施,帮助他们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并逐步致富。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有关农村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要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得以就业或从业。

  各地在规划和发展小城镇时,应积极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农村乡镇机关,站、所、场、校,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等,也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盲人就业是各类残疾人就业的难点之一,各地要给予特别重视。要发挥盲人触觉灵敏、精力集中的特长,以保健按摩为重点,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培养、培训、技能等级、职称评聘和就业工作。饭店、浴室、保健康乐、美容美发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单位和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要继续贯彻执行省工商局、民政厅、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特别扶助的通知》(吉残联发〔1998〕75号),大力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盲人按摩的行业管理。要探索拓展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稳定就业。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发〔1998〕12号)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关注。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要到当地残联备案。

  要切实保障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全部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积极组织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残疾职工优先实现再就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离退休残疾人的生活,保证其养老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及时解决违反国家政策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九、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笔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手段,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2000年底以前,按照省政府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和国家的要求,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职能,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积极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业务体系;要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十、大力开发残疾人劳动力资源,认真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

  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生产技术,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要加强省和各市州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

  政府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提供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培训以乡(镇)为主,依托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下乡、科技支农、科技扶贫等途径,对农村残疾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接受职业培训或中高级学历教育的困难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保障金”中拨付。

  十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政府督查督办、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各有关部门和残联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总体劳动就业计划;统筹安排,搞好指导;劳动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和年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中,对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应一视同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为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搞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指导福利企业搞好改革、改组、改造,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统计部门要在开展残疾人就业情况综合统计方面和加强指导与配合,及时查处有关统计违规行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组织、管理、服务职能,协助政府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注重抓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卫生、城建、交通、法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也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媒体要通过公益广告、新闻指导和舆论监督等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各级政府及劳动、残联等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使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深入人心,全社会更加理解残疾人困难,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贯彻国办发〔1999〕84号文件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的具体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并抓好检查落实,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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