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发[1994]41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简称公路“三乱”)规定的执行,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三乱”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部门、单位集体研究或领导个人决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进行检查、收费、罚款或强制冲洗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向经批准上路的执法单位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提高收费、罚款标准的;

  (三)批准或同意无权上路的部门或单位上路检查、收费、罚款的;

  (四)对所辖的地方和单位公路“三乱”问题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聘用临时工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六条 执检、执收、执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公布设站的批准文件、工作范围及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经上级机关或监督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增设站点或移动站址的;

  (三)擅自决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超期限检查、收费、罚款的;

  (四)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

  (五)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宣传品的;

  (六)收费、罚款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妨碍道路交通的。

  第七条 执检、执收、执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动用枪械、警棍、手铐等警械警具强行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殴打驾驶人员或货主及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三)违反规定扣押车辆或财货,使单位或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抵制、检举公路“三乱”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非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过往车辆及货主钱物的;第八条 执检、执收、执罚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他人钱物,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费或罚款隐瞒不报的;

  (二)少开票多收费、罚款的;

  (三)私印、私购或使用伪造、过期票据进行收费、罚款,非法谋利的;

  (四)有其它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九条 对于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责任单位及个人,除按照本办法给予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外,必要时,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经济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公路“三乱”连续发生,经上级机关和监督部门多次指出或经处理拒不改正的;

  (二)利用职权,强行要求下级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检查、及时纠正并接受处理的;

  (三)主动揭发检举他人“三乱”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应予减轻或免予处分的。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所列人员违反本办法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江河、湖泊水上发生的“三乱”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主管人员”包括应承担的地方和部门的各级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 凡与本暂行办法相违背的处理公路“三乱”行为的文件、规定,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下一条: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66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