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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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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府厅发[1999]53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央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于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提高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原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赣府发〔1997〕35号)规定,由地方各级财政列支,各地要克服困难,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对已按原标准发放保障金的保障对象,要从7月1日起按提高30%的标准补发。对提高标准后经调查摸底新增加的保障对象,经审批后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按新标准发放保障金。

  三、此前未将中央、省属企业纳入保障范围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并按照新的保障水平实施保障。

  四、做好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要组织人员深入县(市、区)和街道,督促检查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将提高保障水平的保障金发到保障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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