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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人事(教育、政治)处: 为了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努力提高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将《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细则》 《陕西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细则 为提高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为目的。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较为全面地了解、熟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较为完整、准确地掌握所在职位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正确行使国家公务员的权利,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为规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要求。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要突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用性,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单位中新录用的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发的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参训人员,以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及时接受初任培训。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由省、市(地)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专业科目的培训由市(地)以上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单位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内接受初任培训,其中从应届大学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下派锻炼期满上岗前先接受公共科目的培训,再由政府各部门组织专业科目的培训。 第六条 公共科目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公共行政管理、政府职能和政府工作程序、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机关公文写作、调查研究、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知识经济、创造学及其应用等。公共科目的培训采用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内容和课程设置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行政管理内容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修订调整,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分别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修订调整。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由省、市(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省人事厅对全省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全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负责制定省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和发证验印工作;负责认可省级培训施教机构,审批陕西省行政学院或省人事厅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审批陕西省行政学院或省人事厅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公共科目教学计划;负责组织编写公共科目培训教材。 市(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报省人事厅备案;负责本辖区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发证验印工作;组织市(地)、县(区)和乡(镇)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的培训;认可本辖区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并审批其教学计划。 第九条 省、市(地)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对培训施教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省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的培训在陕西省行政学院或省人事厅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进行。各市(地)、县(区)和乡(镇)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的培训在市(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若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数较少或没有力量承担初任培训任务的市 (地),可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由陕西省行政学院或省人事厅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条 陕西省行政学院或省人事厅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负责拟定省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培训教学计划,落实参训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提出考核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地)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负责拟定本辖区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培训教学计划,落实参训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提出考核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结束后,培训施教机构必须认真进行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陕西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并经市(地)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施教机构报送的《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培训鉴定并将培训成绩和鉴定填入《国家公务员培训情况登记表》,送单位人事部门装入本人档案,作为组织上对国家公务员进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新录用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参加初任培训。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推迟参加培训。未经省、市(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而不按时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未转正定级的不予转正定级,已转正定级的在两年一次的正常职务工资晋升中,暂缓审批;在年度考核中,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使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的提高,保证精干、廉洁、高效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1996年-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1996]10号)的有关“要把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计划,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切实保证完成干部培训规划的任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二:《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培训验印登记表》(略) 陕西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管理,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晋升职位所需求为依据。通过培训,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水平、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水平、依法行政水平,培养组织领导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增强现代行政科学管理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以适应新任领导职务的要求。不同职位的培训其培训目的应有所侧重。 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的范围是: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参照公务员执行的单位主任科员晋升副处长、副处长(助理调研员)晋升处长,市(地)政府工作部门科员晋升副科长、副科长晋升科长。 调入省级国家机关任职和在省级机关内部晋升为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国家公务员;调入市(地)级国家机关任职和在市(地)级机关内部晋升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国家公务员,参照同一级别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接受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应及时将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名单抄送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便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掌握情况,制定任职培训计划,及时组织任职培训;并严格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发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计划,积极认真派送应参训人员,保证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及时接受培训。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的主要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由省、市(地)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采取脱产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专业科目的培训由市(地) 以上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应在正式到职前接受任职培训,若有特殊情况,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 第六条 公共科目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课和能力训练课,主要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现阶段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领导科学与艺术,哲学(方法论),创造学及其应用,调查研究,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行政法等。晋升不同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在培训内容上应有所侧重。公共科目的培训采取国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厅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的内容和课程设置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行政管理内容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修订调整,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分别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修订调整。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由省、市(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实行分级管理。省人事厅对全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全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负责制定省级机关晋升正、副处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和发证验印工作;负责认可省级培训施教机构,审批陕西省行政学院及省人事厅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公共科目教学计划;负责组织编写公共科目培训教材。 各市(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市(地)级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晋升正、副科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报省人事厅备案;负责晋升正、副科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培训的发证验印工作;组织晋升正、副科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的培训工作;认可本辖区晋升正、副科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的培训施教机构并审批其教学计划。 第九条 省、市(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对培训施教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省级机关晋升正、副处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的培训在陕西省行政学院或省人事厅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进行。各市(地)级机关晋升正、副科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的培训在市(地)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若晋升正、副科级的国家公务员人数较少或没有力量承担公共科目培训任务的市(地),可向省人事厅提出申请,由陕西省行政学院或省人事厅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条 陕西省行政学院或省人事厅认可的培训施教机构负责拟定省级机关晋升正、副处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的培训教学计划,落实参训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学员在培训期间学习成绩和表现提出考核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地)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负责拟定市(地)级机关晋升正、副科级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的培训教学计划,落实参训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提出考核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结束后,培训施教机构必须认真进行考试考核。将考试考核成绩记入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培训验印登记表》,经市(地)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同时由施教机构作出培训鉴定并将培训成绩和鉴定填入《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情况登记表》,送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组织上对国家公务员进行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国家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法定必经程序,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参加任职培训。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市(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推迟参加培训。未经省、市(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而不按时参加任职培训或虽参加任职培训但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未兑现职务工资的不予兑现职务工资,已兑现职务工资的在两年一次的正常职务工资晋升中,暂缓审批;在年度考核中,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使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晋升正、副处级和正、副科级的国家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德才兼备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经费按《中共中央关于印发〈1996年-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1996]10号)的有关“要把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计划,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切实保证完成干部培训规划的任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