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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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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1999]综123号

  为了使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促进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做好我市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⒈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城镇集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全面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经济特区建设事业,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感,本着“引导和扶持并举,致力于深化改革,立足于企业和职工的自身努力”的指导思想,从规范下岗、实施分流、保障生活、加强培训、促进再就业入手,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进入市场就业,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力争在2003年前我市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同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统筹负责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实施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实施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正式分配在集体企业的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已没有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求职意愿而没有找到新工作的职工。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后招收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⒊鼓励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应遵循以企业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政府帮助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主动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下岗职工到新单位再就业或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市场再就业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鼓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再就业。生产经营较为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集体企业,要及时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通过转岗分流和以经济补偿金或自有资产作股作为资本金,重新组织起来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或以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对于自谋职业或重新组织起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失业后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生产扶持资金;职工重新就业后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再次失业时,按重新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⒋严格规范下岗程序,妥善分流安置。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集体企业,要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首先清理外来人员、临时性劳动力,受聘的离退休人员(特殊需要事先应报市、区就业管理机构批准),按照集体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制定下岗和再就业方案时,应公布实施办法,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或工会意见,经主管部门确认,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企业职工下岗人数一次超过10人或当年安排下岗数超过现有职业数10%以上的,应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因患病或负伤而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下岗;一般不安排以下人员下岗:配偶方已下岗的职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职工、工龄满30年以上的男职工、工龄满25年以上的女职工、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单亲(尤其特困女工)抚养子女者或赡养无经济来源老年人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凭《保障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凭《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⒌建立再就业服务体系。有条件的集体企业可结合实际,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和中心必须与其签订三方协议,为下岗职工建档立案,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转业转岗培训,进行职业指导,引导和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技能,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集体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成立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市、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分别负责指导市、区属集体企业的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⒍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不超过2年。其基本生活费发放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掌握:市属及岛内各区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第一年每人每月25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230元;岛外各区区属集体企业发放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决定。为下岗职工缴交社会保障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未实行医改的企业,门诊医疗费按本人享受基本生活费的8%包干,住院医疗费用由原企业承担或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企业推荐就业或转岗培训的,企业和中心可依据《协议》停发其基本生活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期未满仍未就业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终止协议。下岗职工持有关证明到同级劳动服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还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⒎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下岗职工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期间实现再就业或2年协议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以及对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和签订三方协议、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原企业都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企业因恢复、发展生产或组织新经济实体需要增加人员的,应优先从本企业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择优录取,同时解除职工与企业、中心的三方协议,企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2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企业也可为其办理内部退养,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⒏多渠道筹集再就业资金。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所需资金,盈利企业自行负责;亏损企业以企业自行筹措为主, 企业主管部门(联社、集团公司、总公司等)、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适当补助为辅。其中,由企业自筹50%,企业主管部门承担10%,社会筹集(主要从同级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同级财政各承担20%。若企业主管部门为政府行政部门的,资金由企业自筹50%、社会筹集和同级财政各承担25%。社会筹集和同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按上述比例由再就业资金承担。资金支付由再就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⒐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加快经济发展,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家庭和社区居民服务业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要积极推行保障性就业政策,将公共建设项目或环卫、绿化、社区服务等建设项目岗位筹集一定比例,有组织地安排下岗职工从事。

  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在中心享受二年基本生活保障期间或期满后自谋职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经再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把该职工依法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做生产经营资金。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用人单位招收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再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可将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可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剩余部分,拨付给录用单位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充。用人单位当年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其职工总数的60%以上,经市或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认定后,税务部门予以免征所得税三年,达不到60%,按每增加1%相应减征1.66%所得税两年。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障,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市医改办可设专门窗口或委托各区办理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的医疗保险开户。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住房及税收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各部门要一视同仁地落实所出台的政策和措施,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再就业。

  ⒑要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要健全就业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劳动力市场向科学、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全市各下岗职工服务窗口要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并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其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对前来求职的下岗职工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供需双方见面洽谈和推荐就业“一条龙”配套服务。

  要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聘广告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计划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公开招收,并通过劳动力市场或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方式招收。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定期分析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将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工资和劳务价格信息等,通过劳动力市场提供给社会各方面。

  要积极开发职业培训。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鼓励社会、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组织下岗职工进行针对性转业转岗培训。企业无能力组织培训的,可报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通过这些培训,提高下岗职工技能,努力促进对他们实现再就业。

  ⒒本《实施意见》从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对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再就业资金筹集比例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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