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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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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视察云南时的重要指示,突破人才“瓶颈”制约,全面推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快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加快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需要,今后10年要充分发挥我省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势,创造培养、引进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健全和完善选拔、培养、管理机制,加大实施“543人才工程”力度;抓住省院、省校合作的有利契机,加快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基地,着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从2000年起,依托我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每年遴选5 ̄10名重点科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中青年课题主持人,送到国内外名牌大学、科研机构深造,进行重点培养;遴选50 ̄100名3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分别送到国内合作院校和国外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到2010年培养1000名左右高层次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条 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坚持“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原则,采取政府培训和企业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从2000年起,每年通过公开招考,遴选30 ̄50名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有培养前途的优秀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外大公司、大企业、商务基地研修学习国外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每年组织100名左右企业管理骨干报考MBA研究生,到2010年培养1000名左右获MBA学位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合作院校或国内外发达地区进行培训考察、开阔眼界、提高素质。到2010年力争培养建成一支懂经济、会管理的企业家队伍;一支跻身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既懂产品技术又懂营销技巧的营销人才队伍;一支金融、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第三条 加强博士后工作。创造条件办好已建的博士后流动站,并不断完善,逐步扩大建站规模;到2010年力争在我省建成5 ̄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 ̄5年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2000年起,建站单位每年除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任务外,每站自主招生2 ̄3名,到2010年力争培养博士后100名左右。

第四条 加快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建设。从2000年起,通过考核,每年遴选300名左右40岁以下具有学士学位的优秀公务员到省内有关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结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同时积极鼓励处级干部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到2010年,力争使4%的公务员获硕士以上学位;选择有一定外语基础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县处级以上优秀年轻公务员到国外进行培训;从高校、科研单位和大型企业择优选拔一批40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以及德才兼备、具有管理才能的高层次专家,经考核合格后担任县(处)、地(厅)级领导职务。经过3 ̄5年的努力,使我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及结构有较大改善。

第五条 加快企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企业要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才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产、学、研的有效结合。加大企业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促进科技项目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通过3 ̄5年的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开、平等、择优、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七条 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要支持科技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创办和领办科技型企业,允许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离岗和兼职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和各种保险由原单位与用人单位和兼职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打破人才流动中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身份的界限,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观念,健全市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代理制度,积极开展人才测评工作,为高层次人才合理流动提供全面服务。

第八条 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对在我省科技发展、经济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最高奖金额为300万元。对为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年节约或实现利税1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对发展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奖励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9>102号)规定给予重奖。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对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职称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确定、经费投入、设备购置、工作环境改善、进修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和安排。

第九条 实行重大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制度。省每年筛选3 ̄5个制约云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或能大幅度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及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面向海内外公开招标,以吸引高层次人才,引进先进技术,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课题所需经费实行饱和性投入。

第十条 设立特聘教授(研究员)岗位。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2000年起每年在省重点发展领域、重点学科设3 ̄5个特聘教授(研究员)岗位,向省内外、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高、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担任特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并实行年薪制。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特聘教授(研究员)年薪不低于10万元,招聘国外特聘教授(研究员)年薪参照其在国外的工资情况,从优确定。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高层次人才待遇。由省财政给予在滇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贴;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经批准的博士生导师和省政府聘请的省外专家,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进入省“543人才工程”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分层次每月发给300元、200元、100元的生活补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单位,要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其待遇。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改善他们的医疗保健条件,定期安排体检和疗养。

第十二条 积极引进云南急需人才。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在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生物技术和医药、新材料新技术、电子信息、环保、机光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生物、烟草、旅游等支柱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宏观经济管理、金融、法律等人才;拥有专利、发明和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对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只要在云南找到用人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大开“绿灯”,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多渠道引进国外智力。坚持智力引进与产业结构调整、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项目,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吸引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有影响、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尤其要集中抓好几个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拉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和促进成果转化、对云南经济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的引智项目。采取讲学、咨询、参与技术诊断和设计,以及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贸结合等我种方式聘用国外专家和吸引国外智力。

第十四条 积极吸引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到云南创业。不断完善我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优惠政策,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库和工作网络。根据需要,每年组织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有针对性地招才引智;2000年底前在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建成“云南留学人员创业园”;充分发挥我省12个重点实验室和6个中试基地的设备优秀,以优惠政策、优良环境、优质服务吸引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海外学人,到滇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留学人员来滇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确认,并享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加大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力度。采取灵活方式,通过赴省外招聘、定期不定期召开高层次人才招标发布会等,从省外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和引进国内外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50号)精神,根据重大科研开发项目、重点学科建设及关键教学岗位等实际需要,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后,机关事业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7万、5万、3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并可向省科委申报科研启动经费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若其科研成果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又是我省经济发展急需的,经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定后,省政府对其建立科研开发基地可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六条 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增人指标的限制,调入我省工作的,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不受进城指标限制并免收城市增容费。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中心免其两年档案保管费。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选拔、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家属予女农转非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档案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外,其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职称予以承认,申报高职不受本单位设岗比例限制。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申报高职可不参加外语考试。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在各自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经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分别提供1套不低于130平方米、110平方米、9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10万、7万元的购房补贴。在我省服务满10年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由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对他们进行考核,将待遇与贡献挂钩,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再引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管理,由用人单位协助其通过人才市场流动,自主择业。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利用我省各项人才培养、引进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做好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由省人事厅商有关部门对人才培养引进方案及所需经费等作出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健全省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由省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云南省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人才资源开发的具体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1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听取人才开发工作的情况汇报。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我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特别是高层人才的培养、引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实行责任制,并明确责任人,每半年要向省整体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写出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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