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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卷烟批发市场合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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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卷烟批发市场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卷烟批发市场订立的卷烟、雪茄烟合同。

  第三条 合同分为订货交易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订货合同)和调剂交易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调剂合同)。订货合同是指工业会员(包括工业会员委托的代理者或包销工业产品的商业会员)与商业会员订立的六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调剂合同是指商业会员之间为调剂余缺订立的三个月内进行实物交收的合同。

  第四条 经过中国卷烟批发市场确认的合同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

  第五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第六条 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标的单价、金额;

  4.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货时间和验收。

  5.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6.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会员。合同必须加盖双方会员单位合同专用章,必须有经办的会员代表签字。

  第九条 订立合同必须使用市场按统一合同格式制定的合同专用纸。

  第十条 合同标的数量单位为:卷烟,箱(50000支);雪茄烟,箱(10000支)。合同标的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不得使用其它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后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订立,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商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向市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报告,并交回原合同。市场向供需双方会员各退30%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经办会员代表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三章 合同的确认

  第十四条 在中国卷烟批发市场订立的合同须经市场确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合同不予确认:

  1.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具备会员资格签订的合同;

  2.非会员代表经办的合同;

  3.无双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或会员代表签字的合同;

  4.未使用市场统一制定的合同专用纸的合同;

  5.标的为地方烟厂和计划外烟厂产品或商标未经注册产品的合同;

  6.必备条款填写不齐全的合同;

  7.需方当事人为工业会员的合同;

  8.不符合有关委托交易规定的合同;

  9.交易手续费认可单没有填写和加盖双方会员合同章的合同;

  10.违反《烟草专卖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卷烟批发市场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六条 供方当事人凭市场确认的合同,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办理运输准运证。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裁决及处罚

  第十七条 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中国卷烟批发市场将对其确认的合同所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及处罚。

  第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是,发生纠纷后,当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应该在合同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申请者应填写“处理合同纠纷申请表”并提交与纠纷有关的单据和证据等。市场管理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裁决或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违约方,除限期履行合同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的5%—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

  第二十二条 需方无理拖延或拒付货款,皆按逾期付款处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每逾期一天,付给对方以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应当在裁决后十天内付清。拖延支付的,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约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处理合同纠纷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卷烟批发市场合同管理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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