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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自总行党委授权29个省级分行党委对所属的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事项进行审批(农发行党字〔1996〕83号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文)以来,大部分分行能够严格按规定审批有关事项,认真执行外事纪律,严格加强管理。但是,也有个别分行存在把关不严、管理不善的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有的分行在出国审批程序上草率行事,发生无实质内容出国和“搭车”出国现象;有的出国团组不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存在绕道旅游和超期限、超费用的问题。如某省分行审批把关不严,所属二级分行两位副处级以下的同志随地方团组出国考察,时间长达18天,先后去了9个国家,花费经费10万余元,而且回国后提交的考察报告缺乏实质内容,在本单位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行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分行对所属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出访内容要有针对性,时间安排要紧凑,严禁绕道旅游,杜绝各类“搭车”出国现象。不得批准与我行业务工作无实质性联系的出国考察活动。 二、各分行对所属人员因公临时出访申请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出访目的、时间期限、出访路线、费用金额,国外邀请单位的资格,国内组团单位的背景情况,出访内容与出访人员从事的实际工作的关联程度等。如果申请单位上报材料不全,或内容不详,审批行要责成申请单位补齐材料后再审批。 三、各分行要对出访申请单位下达书面批复文件,并抄送总行办公室外事处备案。批复件中要写明出国团组名称、组团单位、出访性质、出访国家和时限等。 四、各分行要加强对出访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特别要强调出访期间出访人员要坚持集体行动,注意安全,注重外事礼仪,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超出批准范围擅自增加停留地点或延长访问时间。 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出访人员必须在回国后10日内办完出访费用报销手续,并向省级分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出访报告。 六、各分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费出国(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中发〔1997〕13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