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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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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1999]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处罚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市府直属各单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罚款或其他财产罚;

  (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罚款或其他财产罚;

  (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为罚;

  (四)对公民处行政拘留的人身罚;

  (五)经传媒报道、在本市及以上范围影响较大的申诫罚、财产罚。

  法律、法规及规章已界定重大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局备案。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联合上报备案。

  第五条 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第六条 市法制局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应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 市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是否公正;

  (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市法制局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符合法定权限的,予以登记存档,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报送单位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办理;

  (四)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撤销。纠正或撤销后,书面报告市法制局。其中重新作出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规定上报备案。期满不纠正或撤销的,提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报送单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 当事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将复议或诉讼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市法制局。

  第十条 市法制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可建议广东省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八)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法制局在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对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作出的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市政府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登记、统计制度。行政处罚统计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法制局。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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