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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关于违反〈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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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违反〈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监察局
珠监发[1998]04号

香洲区、斗门县政府、监察局,各管理区,横琴开发区,高新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违反〈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监察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关于违反《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处理规定

  为确保《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实施,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珠府[1998]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党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收入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都必须严格执行《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1.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或不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的,或转移由所属单位、公司采购的;

  2.没有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采购物资和服务标准进行采购而擅自超标准采购的;

  3.采购方式和程序违反了《办法》的;

  4.故意不履行采购合同的;

  5.其他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评估委员会成员,利用招标之机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或违反《办法》其他有关规定以权谋私、给国家或集体利益带来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2229225.

  珠海市监察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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