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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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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用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1999]7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七章 监督、处罚

  第八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烟用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用聚丙烯丝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用聚丙烯丝束的专卖管理和对生产企业的宏观指导,规范烟用聚丙烯丝束的生产和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用丝束包括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和烟用聚丙烯丝束。烟用聚丙烯丝束是指用于生产卷烟滤嘴棒的聚丙烯纤维丝束、聚丙烯纤维无纺布以及以聚丙烯为主要原料的其他烟用过滤材料。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用聚丙烯丝束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及准运证制度。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的设立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取得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具体负责烟用聚丙烯丝束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用聚丙烯丝束的生产、销售实行计划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分配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

  第六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本年度的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卷烟生产实际和烟用聚丙烯丝束消耗量、库存量,预测下一年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卷烟产量,于每年九月上旬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部门报送本省下一年度烟用聚丙烯丝束需求计划(包括使用厂家的需求量并分解到供货厂家),并抄送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第七条 年度烟用聚丙烯丝束分配计划下达后,省级烟草公司将本省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分配计划落实到省(区、市)内的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和卷烟生产企业,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烟草专卖局计划部门及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第八条 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组织全国烟用聚丙烯丝束的统一订货。在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组织本省(区、市)内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按照生产、分配计划在全国烟草物资订货会上订货。

  第十条 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分配计划内,对本省(区、市)内卷烟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审查、鉴章。鉴章后的合同统一汇总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给各省(区、市)的生产、分配计划,对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报送的购销合同予以再审和鉴章。

  第十一条 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根据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已鉴章的产销合同组织生产和经营。按规定将该产品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以及废品(仅限于废丝束)的处理情况逐月上报所在地省级烟草物资部门,由所在地省级烟草物资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第十二条 卷烟生产企业必须从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购进烟用聚丙烯丝束产品;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只能将产品销售给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卷烟生产企业或省级以上烟草物资部门。

  第十三条 卷烟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将烟用聚丙烯丝束的购进、使用和库存情况逐月上报所在地省级烟草物资部门,由省级烟草物资部门统一汇总上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第十四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对烟用聚丙烯丝束的经营实行动态管理。在保证使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各省烟用聚丙烯丝束滤嘴卷烟生产和烟用聚丙烯丝束的消耗情况,于每年的二季度末对各省烟用聚丙烯丝束年度分配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四章 价格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烟用聚丙烯丝束购销的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没的烟用聚丙烯丝束,其收购价格由查处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五章 运输管理第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用聚丙烯丝束,凭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合同开具的调拨单到国家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已得到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开具准运证的,也可凭所在地省级烟草物资部门根据合同开具的调拨单,到企业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企业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

  第十八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用聚丙烯丝束,凭省级烟草物资公司根据合同开具的调拨单,到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机构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企业凭省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自运。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十九条 经营烟用聚丙烯丝束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烟用聚丙烯丝束进口业务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进口计划,统一组织对外询价、谈判、签约。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加对外谈判。进口烟用聚丙烯丝束的国内经营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

  第二十一条 烟用聚丙烯丝束出口业务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组织货源,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

  第二十二条 烟用聚丙烯丝束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加对外洽谈。

  第七章 监督、处罚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经营企业和卷烟生产企业应服从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削减、直至取消其生产计划。

  第二十五条 卷烟生产企业从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购进烟用聚丙烯丝束产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用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的,视情节予以削减、取消生产计划,直至取消其烟用聚丙烯丝束的生产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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