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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空岗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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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空岗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1999]182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精神(琼府[1999]81号),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空岗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空岗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信息,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琼府[1999]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空岗报告制度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周持《营业执照》或有效证件将本单位下季度岗位空缺、用人数量、用人要求、用人时间和待遇等情况详细填入《空岗报告表》,报所属就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用人单位首次报告空岗的,要提供原有岗位和从业人员情况,填报《原有岗位登记表》。

新建的企业,应在用人一个月前报告空岗情况,临时改变用人计划的,应及时报告改变情况。

第五条 新建企业和企业新上项目需招用职工时,除技术岗位和重要的管理岗位外,在同等条件下应按比例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其中,国有企业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时,招用本省下岗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招用人数的30%。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各级劳动力市场设点招收或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招收人员时,须提供《空岗报告表》。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力市场不得受理无《空岗报告表》的招聘业务。

第七条 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于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职业介绍机构空岗推荐情况月报表》上报人事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和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的广告,均应按管理权限报送各级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广告内容必须与所填报的《空岗报告表》内容相一致。

第九条 各新闻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刊播招聘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琼人劳[1994]70号),刊发经审批的招聘广告。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收员工后的15日内持《空岗报告表》、《招收职工备案花名册》和《招收合同制职工备案表》到所属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和空岗注销手续。《招收职工备案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员工参加工作、流动记录和考核管理员工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资基金手册》、人员流动时,应持有《空岗报告表》。

第十二条 空岗报告情况和用人备案情况列入劳动监察年审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本年度职工人数同上年相比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空岗报告表》和备案材料,否则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年审。

第十三条 海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驻海口、府城地区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用人单位和省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改造为股份制企业的,其原管辖关系不变)空岗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农垦总局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农垦系统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余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所在市、县就业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空岗信息系统,供职业指导员、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动者查询,并定期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劳动力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报送《空岗报告表》而擅自招工、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或未经就业管理机构审批擅自发布招聘广告的,职业中介机构擅自受理无《空岗报告表》招聘业务、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大会或未经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发布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空岗报告表》、《职业介绍机构空岗推荐情况月报表》、《原有岗位情况统计表》、《招收合同制职工备案表》、《招收(招聘)职工备案花名册》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就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经常性地发布空岗信息,为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统筹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一、空岗报告表(略)

表二、招收职工备案花名册(略)

表三、招收合同制职工备案表(略)

表四、原有岗位情况统计表(略)

表五:、职业介绍机构空岗推荐情况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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