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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民借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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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民借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冀政办函[2000]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今年我省旱灾较为严重,局部地区灾民缺粮、缺钱问题突出。为妥善解决灾区群众的缺粮问题,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粮食部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目前无钱购粮的地方,可由政府组织借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粮的原则、范围和对象。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本着有借有还、借旧还新和以户计灾、以户救灾、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以户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批准的方式,做好灾区借粮工作。借粮范围为省定重灾、特重灾县中的缺粮、缺钱但有偿还能力的缺粮户。借粮对象为年人均口粮低于182.5公斤原粮、人均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农户。不产粮食的地方及农户不实行借粮办法。

  二、借粮标准和品种。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儿童按成年人对待)按每人每月15公斤口粮(原粮)计算,10周岁以下的儿童接每人2000年12月28日每月10公斤口粮(原粮)计算,自产粮少于口粮标准的差数为借粮数量。借粮的品种原则上为当地粮食部门的主要库存品种。粮食部门要保证借出粮食的质量,确保食用安全,不得以次充好,缺斤短两。

  三、借粮、还粮程序及帐务处理。

  (一)申报批准。符合借粮范围的地方,由灾民以户为单位填报《灾民借粮申请卡》;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借粮农户并张榜公布,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由县(市)民政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审定后逐户、逐村、逐乡(镇)登记造册,由县(市)政府批准。

  (二)政府承诺。坚持以县(市)政府名义借粮,按照“借粮还粮”或“还不了粮还钱”的原则,县(市)政府作出文字承诺。一是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顺价销售的政策,以县(市)为单位计算的平均库存值确定借粮价格,如还粮时发生品质差价,由县(市)政府负责弥补;二是如果农户不能按期归还所借粮食,由县(市)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按借粮时计算的价款偿还借粮款。

  (三)签定协议。依据县(市)政府批准的借粮对象、数量,乡(镇)政府与指定借粮粮站、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与借粮户分别签订借粮协议。县(市)民政局会同粮食局统一印发《灾民借粮证》。灾民以户为单位凭《灾民借粮证》到指定粮库(站)按月借粮。

  (四)还粮。今冬明春借夏粮的,要在2001年9月底以前还清;借秋粮的,要在2001年11月底前还清。还粮期限不得延长。原则上借什么,还什么,借多少,还多少。归还的粮食必须是当年产的新粮,且粮食质量不能低于借出粮食的等级。

  (五)借出粮食的帐务处理。粮食借出后,粮食部门要及时减少粮食实物库存,但在财务上仍按正常超储库存计领补贴。借出期间发生的费用、损耗、利息等以借出粮食空库时间费用补贴抵顶。粮食部门要据实填报《救灾借粮情况统计表》,经县(市)粮食、财政、农发行审核共同盖章后,于2001年1月20日和4月20日前逐级分别上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2001年10月15日和2001年12月15日前再上报还粮情况。

  四、加强监督管理。乡政府、村委会负责借粮的组织工作和还粮的督促工作。县(市)政府要确保借出的粮食按期按量归还,农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由县(市)政府在到期后一个月内,按所借粮价款筹集资金偿还有关粮库(站)占用农发行粮食贷款。县(市)政府不能按时偿还粮食购销企业借粮款的,由市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或扣款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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