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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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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0]11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和省直机关党工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直机关党工委 2000年12月)

  11月22日,省政府公布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规定》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和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规定》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规章。其所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禁止摊派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是改善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根本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站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从发展经济的大局出发,认真学习《规定》,全面深刻地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做出具体部署。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要求,讲求实效。宣传工作要力求全面,宣传到每个部门、每个系统、每个行业的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不能留死角。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实施《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45件规章和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省直机关党工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对省直各部门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公开通报。

  三、要严格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内容,确保全省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得到根本改善。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对行政审批的范围、设定权限、设定条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县、乡两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均不再享有行政审批的设定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非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限制和制约管理相对人依法行使其权利。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抽象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各部门和县、乡两级政府对在《规定》下发前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结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今年年底前自行修改和废止。具有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市、州政府,在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时,要自觉地遵守《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定,抓紧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审核制度和行政审批的听证制度,保证行政审批的合法、合理和公正,避免因行政审批设置不当而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妨碍经济的发展。

  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违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的不合理负担。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明文废止;凡属于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降低到合理的水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执行部门,要自觉地停止执行越权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自觉地树立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决杜绝只顾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不顾大局的现象发生,要从自身做起,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严格控制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均属于非法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各部门都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同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报送本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抽查计划。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规定》赋予的权力,对各部门的执法检查计划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审查。对于没有法定依据以及重复检查的计划,不予下达;要抽出专人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行政违法检查事项进行追查和通报。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执行《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同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实施《规定》的情况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这个责任,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要明确领导责任,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杜绝“官官相护”。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财政、人事、法制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保证《规定》的贯彻执行。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政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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