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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第一批清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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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第一批清理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0]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切实把省级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省各委办厅局在机构改革中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进行了清理。在这项工作中把握的原则是:凡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或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取消;属于微观管理,特别是直接面对企业、基层、公民个人的,原则上下放给市、县;可以由审批改为核准、由核准改为备案的,进行调整。经清理,第一批省教育厅第28个部门原有审批总事项(含审批、审核、核准、备案)629项,现减少(含降级)208项,总的减幅为33.1%;其中审批、核准事项414项,减少(含降级)169项,减幅为40.8%。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教育厅等28个部门清理方案,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公布后,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凡方案中取消的审批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予取消,停止审批。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市、县及有关方面的衔接,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具体实施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影响稳定的,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审批行为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今后如需设立新的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均须报省政府批准。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审批事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省各部门要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结合部门职责,进一步改革管理方式,适时清理、调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审批事项。尚未完成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部门,要抓紧确定意见,力争近期内公布。

  五、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公开办事场所,统一对外办理审批事项,真正做到方便群众、服务基层,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第一批清理方案

  省教育厅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示范初中、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验收

  2.民办中专校、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3.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专业设置(报省教育厅备案)

  4.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报省教育厅备案)

  5.省属高校50-1000万元基建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

  6.民办中专、职业中专的设置、撤销、更名(报省教育厅备案)

  7.省属高校二级学院(除异地办学和民办)设置(报省教育厅备案)

  8.市及其以下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省总计划内确定,报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办学资格,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省属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及主考学校的审批;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

  2.省级重点中学、重点职业中学的验收

  3.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

  4.高校学生转学

  5.普通高校、中小学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

  6.邀请外籍人员来我省教育系统从事教学、合作科研、考察访问、学习进修以及中外合作办学、境外来我省举办教育展览、接收境外捐赠等事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

  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

  3.省特级教师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普通高校、省属中专校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3.省属中专校学生转学

  4.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调整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高校、省属中专校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资格核准,跨学科门类双专科毕业资格

  2.各类高校、省属中专校学生录取

  3.普通话水平等级

  4.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服务年限

  省民委(省宗教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核事项

  1.清真食品出口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年检

  2.外省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民族乡的设立

  2.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3.宗教院校聘用外国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和聘用计划

  4.朝觐人员的参朝资格

  5.省级宗教团体和全国重点佛道教寺观负责人的人选(选举结果报省备案)

  6.外国人参与主持我省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

  7.省级宗教团体的年检

  8.宗教用品的印刷、制作和经销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清真标志牌的发放

  省公安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我省居民因私出国护照

  2.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护照

  3.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团队旅游护照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护照

  5.旅行社组织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

  6.我省居民因私事赴台湾地区出境证件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爆破器材进口或者出口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原子印章、公章经营权

  2.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4.多色复印机进口和经营

  5.营业性射击场设置,狩猎场配置猎枪,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6.保安服务公司的组建、撤销

  7.跨设区的市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8.跨设区的市的集会游行示威

  9.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10.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和转籍、过户

  11.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许可

  12.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和A级拆除爆破设计

  1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许可,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

  14.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5.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16.我省居民因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赴港

  17.我省公民赴港澳定居

  18.外国人来华定居及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19.出境旅游团在境外分团

  20.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

  2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

  22.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

  23.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重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2.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的设立和改建、扩建后的竣工验收

  3.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

  4.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销售、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单位

  3.进口和外省的消防产品进苏销售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制发

  3.计算机安全员合格证、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

  省民政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与实体情况不符的地名命名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评定国家三级殡仪馆

  2.江苏省等级社会福利机构考核评定

  3.全省涉外收养登记

  4.各专业部门使用的重要地名命名

  (三)下放的审批事项

  1.全省婚姻介绍所(报省民政厅备案)

  2.各省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取消的审核事项

  1.对特殊原因要求以人名命名地名

  (五)取消的核准事项

  1.地级市有偿冠名命名前的核准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省级社会团体、跨省辖市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本省内申请设立的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国际性社会团体在本省内申请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上述社会团体、内设机构、负责人、非营利实体、印章、银行帐号等备案;年度检查;章程的核准)

  2.省直单位所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含上述单位:内设机构、印章、银行账号等备案和年度检查)

  3.建立经营性公墓、塔陵(含年度检查)

  4.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的评定和调整

  5.退伍义务兵异地安置

  6.省级社会福利机构和涉外福利机构(福利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上述机构的年度检查)

  7.地级市标准化地名出版物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建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性公墓、塔陵、殡仪馆等设施

  2.评定国家一、二级仪殡馆

  3.涉外送养孤弃婴

  4.追认革命烈士

  5.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

  6.全省地图中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各专业部门审批命名、更名的地名

  省司法厅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江苏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颁发

  2.省级社会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设立

  (二)下发的审批事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资格的考试、考核

  3.《江苏省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发放

  4.本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机构建立互相委托法律事务的关系

  (三)合并转移的审批事项

  1.中级律师、中级公证员晋级培训合格证颁发

  (四)下放的核准事项

  1.本省报考律师资格的考生考试资格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年检

  3.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登记、注销

  3.公证机构的设立,公证处办理涉外业务

  4.公证员资格的授予及执业证的颁发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

  2.申报律师资格,律师某项专业资格

  3.涉台公证书副本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结果

  2.申领《江苏省律师助理工作证》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律师事务所年检

  2.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公证员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3.拟设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核定

  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住所、人员变更备案

  省人事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直事业单位工效挂钩

  2.省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提高退休待遇

  2.省政府各部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首次任职定级工资

  3.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伍战士首次工资确定

  4.工龄工资的正常增资

  5.机关、事业单位新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学徒期及转正定级的工资

  7.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B类项目

  (三)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机关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

  2.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四)取消的备案事项

  1.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工资基金、工龄、工伤(亡)、工考、提高退休标准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

  3.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及人才招聘广告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在江苏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

  2.省政府工作部门系统奖励表彰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

  省测绘局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二)改为审核的审批事项

  1.领用保密测绘成果

  2.测绘重点项目引进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测绘资格

  2.保密测绘成果对外提供、复制、公开使用

  3.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

  4.测绘项目立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测绘任务登记

  2.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

  3.出版或展示地图

  4.编制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销毁保密测绘成果

  5.重要地理信息发布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专业测绘资格审查办法,专业测绘规划、成果保密等级划分、调整和解密,保密测绘成果失密、泄密事故查处

  2.市、县基础测绘规划

  3.地图出版物发行前样品

  4.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5.指导性任务的项目设计书和专业设计书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测绘资格证书的年检,测绘工作证

  省交通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交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三、四级资质

  2.交通部门统计调查事项

  3.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

  4.国际海运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5.设置水上寄泊站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营业性港埠业务经营许可证发放

  2.省内市际运输的水运业户增减运力、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业务

  3.船舶报停停缴航养费

  4.在航道及岸坡挖取砂石、开采砂金、堆放材料,以及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

  5.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的范围和疏浚物的弃置地点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7.内河船舶登记

  8.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9.临时占用苏南运河航道进行装卸作业

  10.在五级以下航道上设置网簖

  (三)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公路、水运工程二(乙)级以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2.省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工程开工报告,以及竣工验收

  3.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4.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信登记、交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以及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合格证发放

  5.汽车客运二级站站级评定

  6.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许可

  7.船员培训单位资质认可、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船舶电焊工考试发证,以及一、二等内河船员考试发证

  8.省级以下公路行政等级

  (四)改为备案的审批事项

  1.部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

  (五)取消的核准事项

  1.车购费免征

  (六)下放的核准事项

  1.由省交通厅和交通部审批的水路运输企业、个体(联户)船舶以及国际海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海上国际集装箱中转站、货运站、装卸企业等的《许可证》、《船舶营运证》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省管交通建设重点工程施工

  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乙、丙级资质和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以及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

  3.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省、市际客货运输线路、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开业审批及有关证件发放,以及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

  5.设立从事省内市际间运输的水运企业、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和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6.水上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停泊区划定与调整、设置汽车渡口,建设对4级及4级以上等级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以及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工程施工确需断航

  7.500载重吨级以上船舶航行苏南运河限航

  8.养路费、航养费、省管船闸过闸费免缴

  9.占用、利用或挖掘国省道公路、公路用地,在国省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在国省道公路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增设公路平交道口,国省道公路施工路段管理方案、公路中断交通,以及在公路的法定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一级资信登记

  2.公路工程(交通工程专业)企业资质,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丙、丁级资质和施工、养护资质,交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3.市(地)交通规划、省与中央合资及省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大、中型或限额以上和由省计划部门审批设计任务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4.部管交通工程项目报建、开工报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竣工验收,以及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邀请招标

  5.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甲级资质,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

  6.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立项,以及汽车客运一级站

  7.设立跨省运输的水运企业、国际海运及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以及经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8.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更换首席代表

  9.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路树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2.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志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公路外商投资特许权可研报告

  2.有关运输证件、经营线路年审以及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年审

  3.养护工程公司资质年审

  省信息产业厅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公众移动通信手机注册登记

  2.无线电通信组网工程设计资格

  3.省厅级优秀QC小组

  4.工厂合格例行试验证书

  5.电子产品质量等级一等品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部分民用超短波频率

  2.高山、高塔设台

  (三)取消的审核事项

  1.行业内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2.直属事业单位年度检查

  3.电子行业展览会

  4.系统内政府采购

  5.省名牌产品

  6.省质量管理奖

  7.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四)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行业内社会团体成立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频率

  2.无线电台站、卫星地球站、无线电台呼号

  3.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4.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选址定点

  5.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

  6.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四级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2.天线口径4.5米以上卫星地球站

  3.国家干线、跨省设置的微波电路

  4.15W以上短波电台

  5.省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优秀软件产品

  6.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企业单位电子工程资格证书

  7.全省集成电路卡(IC)发行

  8.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软件企业软件自营出口权

  9.以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

  10.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投融资、税收、产业技术、出口、认定等优惠政策,省信息产品生产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经国家批准后报省无委办备案

  2.高新技术(信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省内企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检测和质量的检验监督权

  2.信息类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厅级)

  省水利厅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5万元以下的水利国有资产报废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水利系统单位生产的启闭机、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等级评定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

  1.市级对国家节水增效灌溉示范项目、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水土保持债券项目工程设计批复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限额以上的取水许可

  2.在省管水利工程及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和设施

  3.行蓄滞洪区建设防洪工程项目,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大中型水库控制调度运用方案,主要河湖的防汛警戒水位,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方案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流域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项目;在江河湖泊上建各类水工程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整治航道

  2.设区市(省辖市)城市防洪规划(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3.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4.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中的水资源平衡论证报告

  5.水利计量认证申请,水利计量检测人员考核、发证,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资质

  6.全省河道等级确定、市级防洪预案、各市抗旱预案、水源阶段用水实施计划、省调水源范围内有关取水口门、泵站等新建改建项目、报汛站的新建、迁建、拆除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设区市(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河道、河段、湖泊或者区域的防洪规划,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取水许可证年审

  2.河道工程占用证年审

  3.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质监报告(按与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一致的原则进行)

  4.占用跨省辖市行政区受益的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省文化厅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省管文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非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

  3.国家兴办的文艺团体出省演出

  4.国家兴办的文艺团体进省营业性演出

  5.省管演出场所接待国家兴办的文艺团体

  6.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机构资格认定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文物商店经营经鉴定重复品较多,相当于馆藏文物三级品以下文物

  2.省级文保单位向社会开放

  3.市、县级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

  4.市、县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5.农村业余文艺表演团体在本省的演出活动

  (三)取消的审核事项

  1.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机构资格认定

  2.歌舞娱乐场所等级审核评定

  (四)下放的核准事项

  1.市、县演出活动的宣传广告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在本省参访、探亲的台湾文艺界人士临时提出的一次性实习或学艺以及就地举行小范围、专业性的座谈和非演出的联欢活动,本省文艺团体与台湾文艺团体及人士建立交换可对外的文艺资料和文化科技咨询关系

  2.本省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进行艺术表演、展览等文化交流活动

  3.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

  4.省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的设立,省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省级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省级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

  5.经营业绩良好的营业性演出场所申请在本场所内经营与其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组台演出的经纪资格,二类和三类演出经纪机构设立

  6.省级大型文艺演出和展览、省内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和展览,举办省级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拍卖活动

  7.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放映单位、省级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设立

  8.电影发行单位、环幕电影放映单位、省属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

  9.省级和县、市级文保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市级文保单位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进行的迁移或拆除、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

  10.拓印属于省级文保单位的碑、石刻,仿制珍贵文物,利用省级文保单位拍摄电影、电视

  11.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会公安厅审批)

  12.因特别需要在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地方进行工程建设(会建设厅审批)

  13.文物拍卖前的鉴定许可,文物经营单位外销文物的鉴定许可,在旧货市场销售文物监管物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经办港澳地区演艺人员来内地演出或港澳地区艺术品来内地展览

  2.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

  3.省管娱乐场所增加或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及电路板,省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及其重要事项的变更,省属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娱乐项目

  4.一类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申办涉外营业性演出

  5.省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

  6.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单位的设立、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设立,音像制品样带(片)以及少量非经营性音像制品进口

  7.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考古发掘项目确立

  8.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推荐,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省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

  9.国家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评估定级

  10.在本省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事前备案)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本省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资格

  2.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项目

  3.文化经营活动和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年审验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年审

  4.托运、邮寄大宗音像制品

  5.国产文艺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

  6.考古勘探单位、考古勘探领队人员资格、考古发掘出土文物指定收藏单位

  7.私人携带文物出境的鉴定许可

  8.文物经营单位的设立及其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江苏省卫生厅科技进步奖

  2.卫生成人中专学校管理中的各类审批

  3.卫生科研定项基地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2.二、三等卫生防疫站等级

  3.一、二级医院等级

  (三)移交社会团体的审批事项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认定

  2.精神疾病司法监定

  3.医院消毒供应室评价

  4.公民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质量管理

  5.医疗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

  6.采供血机构评审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卫生许可证(包括化妆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食品产品,碘盐加工,消毒、卫生用杀虫药剂和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卫生用品、隐形眼镜、人造器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2.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

  3.二类传染病菌(毒)种使用单位

  4.三级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5.医疗保健机构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人员资格认定

  6.各种形式举办的中等医药卫生学历教育新专业设置

  7.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

  8.食品广告宣传内容

  9.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一等卫生防疫站)等级

  10.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机构资格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健康相关产品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

  3.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认定、申报

  4.对全国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医疗中心)

  5.对全省三级中医药等级实验室

  6.对外开展涉外中医技术合作、科研成果转让等活动

  7.申请开办高、中等中医教学机构,举办涉外短期培训班和进修班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证

  2.生产、引进工业新化学品毒性登记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性健康检查资质

  2.省级卫生防病机构和部、省属及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三资”企业的职业卫生监测资质

  3.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认定、执业注册

  4.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和医用高压氧舱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5.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6.对全省一、二级中医药等级实验室进行核准及分级登记

  7.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发放

  省计生委

  一、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江苏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环保厅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

  2.建设项目“三同时”保证金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2.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

  (三)取消的审核事项

  1.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省管建设项目(包括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区域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保设施“三同时”

  2.危险废物跨省辖市转移计划(联单)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省管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区域性开发项目环境保护规划

  2.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3.进口废物

  4.环境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5.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格证书

  6.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预审

  7.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产品标准的制订

  8.限期治理企业名单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乡镇环境保护规划

  2.对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核准严重污染环境、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报政府责令其关闭

  3.地表水环境,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4.下一级环保部门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和下级环保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核发环境监理证和核发环境监测证

  3.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4.核定并征收省电力系统和石油系统排污单位排污费

  5.国家、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核定

  省地税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发生的应税行为,其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调整

  2.政策规定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营业税减免,年减免税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

  3.对关闭、撤销企业的闲置土地、搬迁企业原有未用土地以及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4.印制普通发票套印有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次,需再次延期纳税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营业税起征点的确定和营业税中娱乐业税目具体适用税率的决定

  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资格税纳税地点的调整;资源税税目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开征或缓征;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

  3.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年的企业,年度减免税额5万元以上的

  4.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总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坏帐净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

  5.总机构在我省,而且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我省的,提取管理费总额高于2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税前扣除

  6.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都在我省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所述情形的减免

  8.印制普通发票的定点企业及其使用防伪用品;本省税务机关或企业到外省印制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以外单位出售普通发票

  9.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列举免税险种

  省广电局

  一、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的规划。省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具体规划、建设方案。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安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广播电视站。全省广电系统内音像制品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小功率(100瓦以下)广播电视转播台。全省设立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

  2.全省单位和个人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息)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施工)单位设立

  3.本省制作的电视剧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4.省属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

  5.引进境外除电视剧、动画片外的电视节目

  6.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许可证和有线广播电视施工许可证

  7.省级以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

  8.设立影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9.全省广播电视节目(指录有内容的电影胶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进出口

  10.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宾馆(饭店)开展视频点播业务

  11.全省县级(含)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上岗或即将上岗的普通话播音主持专职人员和外聘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

  12.省级(含)以下部门、单位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2.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

  3.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

  4.本省影视制作单位拍摄电视剧,申领电视剧(许可证(乙)种),聘请境外演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申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5.引进境外动画片

  6.省级(含)以下部门、单位聘用外国人参加电影制作活动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省辖市广播电视局批准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省级(含)以下广播电视部门、单位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广电总局授权的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地方各级广播电视台进行年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广播电视台(站)进行复查,省级以下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合格证书

  2.全省有线电视台播出影视剧《准播证》核发

  省体育局

  一、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一级运动员、一级裁判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省统计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对县(市)主要统计指标的评估审定

  (二)下放的审核事项

  1.劳动统计年报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省级部门建立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向系统外布置统计报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2.对设区的市主要统计指标的评估审定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

  1.统计资料的公布

  2.省级部门建立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统计人员上岗证的核发,统计检查证的核发,基本统计单位登记、年检

  省工商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退出保护价的粮食收购单位的资格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小轿车连锁经营分店

  2.进口酒类批发企业的资格

  3.省属的加油站及零售网点、地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会同审查

  4.中药材专业市场

  (三)合并的审核事项

  1.省属企业商标权出资审查(与企业登记合并)

  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与企业登记合并)

  3.生猪屠宰、加工、冷藏及肉制品经营资格认定(与企业登记合并)

  (四)取消的备案事项

  1.市场管理机构印章的印模

  2.粮食加工数量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取消的核准事项

  1.酒类广告

  2.外派劳务广告

  3.冠省名的企业生产资格一次性经营许可

  4.店堂广告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对未退出保护价的粮食收购单位的资格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认定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进口照像机

  2.商标代理机构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包括来华承包工程、来华承包经营管理、受托经营管理等)及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2.省著名商标认定、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3.冠省名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展销会

  4.特殊行业的、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中介机构经纪人资格认定

  5.抵押权人是外资银行的、在省工商局登记的、抵押物在南京市辖市的企业抵押合同登记

  6.自制合同文本

  7.省属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许可及部分广告

  8.省属汽车交易市场的汽车发票验证盖章

  省新闻出版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或从事上述业务

  (二)下放的核准事项

  1.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的换证年检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报纸变更开版、刊期、发行范围,增版、增期、增出“号外”;期刊出版增刊以及除变更刊名、主管主办单位、文种、刊期以外的其他变更项目

  2.在本省建立报刊记者站,核发记者证

  3.设立印刷企业及变更登记项目

  4.印制宗教用品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承接印制境外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品,出版物进出本省印制

  5.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6.设立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发行分支机构或从事批发业务、组建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等交易市场,设立读者俱乐部等经营性组织;举办地方性或专业性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对申办出版社、报纸、期刊等进行审核,报纸变更名称、主管主办单位、文种,合并办报,期刊变更刊名、主管主办单位、刊期、文种等进行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2.对从事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业务,设立全国性的连锁销售组织,举办国际、全国性的展览、订货、展销活动

  3.对设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的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行涉外新闻出版业制作、出版、经营活动,承制境外出版物,非经营进口出版物的单位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等

  4.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总发行业务单位

  5.对进口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书报刊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报刊变更价格

  2.发行单位进行互联网出版物购销活动

  3.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对报刊社、出版社、图书印刷企业和发行单位进行年检

  2.销售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单位

  3.对本省出版单位购买境外出版物权进行核准、登记;对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和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和电子媒体非卖品委托合同进行核准、登记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商贸企业“双信”评定

  2.防伪技术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认可

  3.商贸计量考核

  (二)改为核准的审批事项

  1.产品质量法定检验机构资质

  2.为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

  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

  5.BR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工程师资格

  6.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约正式签约前核准

  7.锅炉压力容器Ⅰ、Ⅱ级无损检测员资格

  8.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

  9.超高压容器、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0.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押运员、驾驶员资格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开工报告

  (三)合并转移的审批事项

  1.电梯、起重机械设计图纸

  (四)取消的审核事项

  1.电梯、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五)取消的核准事项

  1.对通过ISO900族标准的企业进行确认

  2.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

  (六)下放的核准事项

  1.锅炉、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医用氧舱使用证

  (七)转移的核准事项

  1.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认证

  2.企业计量保证确认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验证确认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

  2.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3.省级计量授权

  4.江苏省地方标准

  5.全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6.E2级及其以下锅炉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BR、DR5级压力容器制造、锅炉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

  7.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站、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资质

  8.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图样、液化石油气瓶设计文件

  9.BR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质、GB、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委员会资格

  10.B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

  11.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产品与设计文件、生产单位制造许可证及产品安装

  12.特种设备安全认可,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安全认可,特种设备检验单位资质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进口计量器具计量法制审查

  2.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质量认证咨询机构

  2.企业计量产品检定方法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仪器自校、检验方法

  4.企业标准

  5.采标标志

  6.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

  7.次高压以上锅炉、医用氧舱使用证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产品质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员、质量认证咨询人员、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计量检定员、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资格

  2.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3.计量标准

  4.辐射加工计量许可证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定型鉴定)

  6.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审查机构资质

  7.锅炉化学清洗开工报告

  8.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监督检验报告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及师资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二)下放的审批事项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资格审定

  2.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连锁门店)

  (三)下放的核准事项

  1.经授权下放《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年检

  2.经授权下放《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年检

  3.经授权下放《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证》的年检

  4.经授权下放《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年检、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及内容变更、换证

  2.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三类)及内容变更、换证

  3.核发《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证》(二、三类)及内容变更、换证

  4.药品生产企业新增剂型、新增车间、另设分厂、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核发、换发及药品注册

  5.进口原料国内分装后出口

  6.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7.医疗机构自研产品、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二类)

  8.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医疗用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及配制计划、科研与教研单位所需毒性药品

  9.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

  10.省级以下罂粟壳批发单位的设置;各药品生产企业及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研制单位所需罂粟壳用量计划

  11.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的设置;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的设置及咖啡因购用

  12.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省内麻黄素购用证明、出口购用证明及个人携带或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在100片(支)以上(含个人及单位)所必须的携带或邮寄证明

  13.戒毒机构自行配制戒毒药品的制备规程及质量标准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医疗器械产品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审查

  2.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

  3.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图纸

  4.新药临床研究、新药申请生产、新药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及试行质量标准转正式质量标准;修改药品质量标准、增加药品商品名、规格

  5.药品拟伪制、仿制及中药品种保护

  6.一类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

  7.《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认证

  8.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单位、生产单位及年度生产计划的审核、研制新品种的立项;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省级麻醉药品中转站设置

  9.省级药用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的设置;罂粟壳需求计划(含一年中成药及饮片所需原料)、已购用罂粟壳的生产企业将其调出

  10.精神药品原料、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单位设置及计划安排

  11.咖啡因原料药的定点生产企业的设置;企业生产计划及调整计划

  12.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的设置

  13.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

  14.戒毒药品的生产定点、戒毒用美沙酮的需求计划、研制戒毒药品进行临床实验或验证及Ⅲ期临床研究结束后发新药证书

  (三)保留的备案事项

  1.药品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设办事处

  2.医疗器械产品企业标准、生产、经营企业

  3.进口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

  4.麻黄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5.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

  (四)保留的核准事项

  1.出口药品及药品生产厂家的资格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二、三)

  省旅游局

  一、减少(含降级)的事项

  (一)下放的核准事项

  1.委托设区的市旅游局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县(市)旅游局审批二星级以下饭店,其中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设区的市旅游局增加审批三星级饭店

  2.委托设区的市旅游局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县(市)旅游局对国内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二)改为备案的审核事项

  1.全省国际旅游定点饭店、餐馆、商店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设立国内旅行社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五星级饭店

  2.设立国际旅行社

  3.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

  4.设立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

  5.国家AAAA、AAA级旅游区(点)

  6.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

  7.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旅游代表机构

  8.省内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单位的资格

  9.全国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对全省国际、国内旅行社业务年检

  2.对全省星级饭店年度复核

  3.全省涉外星级饭店、旅行社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核发

  4.全省旅游团组入境旅游签证通知和旅游系统人员入境商务签证通知的核发

  5.全省四星级以下饭店的评定

  6.国家AA、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

  7.会同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江苏省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评定

  省粮食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商品粮省内调拨计划及制度

  2.油菜籽收购省定价制度

  3.溶剂油计划

  4.超购加价款结算

  5.地方基建项目立项

  6.中央直属粮库项目初步设计

  7.地方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贷款计划

  8.简易建筑费

  9.粮库“一符四无”评定

  10.粮办工业技改(总投资500-1000万元)项目

  11.省内粮食行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项目

  12.省内粮食行业科技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

  13.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

  1.部优质产品认定

  2.粮食运输计划

  3.地方基建年度投资计划

  4.粮办工业技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

  5.省部和国家粮食科技新产品开发计划

  6.省名牌产品

  7.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8.粮食系统(企事业)报表

  9.粮食专业学校招生计划

  (三)取消的核准事项

  1.省内粮食调拨运输车船计划

  2.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省级市场

  3.自用粮收购企业资格审定

  4.粮食市场协管员资格认定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粮食储备计划

  2.军粮供应

  3.陈化粮处理审批、监管

  4.省属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定

  5.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审定

  6.省级储备库专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粮食收购计划、收购价格

  2.各项粮食项目财政补贴、军粮供应价差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储备粮损耗报批

  2.粮油仓储设施非正常使用

  3.省级粮食批发企业资格认定

  4.粮油质检员资格认定

  省侨办

  一、减少的事项

  (一)下放的审批事项

  1.关于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工作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关于侨港资企业投资者身份的认定

  2.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捐赠工作(涉及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的捐赠会省宗教局)

  3.关于华侨和港澳同胞特殊坟墓处理

  (三)保留的核准事项

  1.关于负责港澳的地区事务的办理及对港澳同胞在内地眷属管理权

  省盐务局

  一、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开办盐业企业

  2.签发制盐许可证、食盐准运证、食盐批发许可证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岩盐芒硝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

  省农机局

  一、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2.一级农机维修点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

  1.二级农机维修点

  省煤炭工业局

  一、减少的事项

  (一)取消的核准事项

  1.会同省计经委、省公安厅、省劳动厅、省粮食厅、省财政厅的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农转非

  二、保留的事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

  1.全省各类煤矿开办

  2.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年检

  3.煤矿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批准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

  1.煤矿爆破器材入井证

  2.省煤炭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勘察设计资质,项目经理二级资质初审、三、四级项目经理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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