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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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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南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号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盲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南宁市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宁市民政局是盲人保健按摩的主管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盲人保健按摩实行行业管理,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盲人,维护社会公德。

  第五条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增加1张按摩床,须增加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人;

  (三)盲人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盲人),并经过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

  (四)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防疫站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五)经营场所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按摩床位2张。每递增一张床位经营场所面积应增加7平方米。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蒸浴、洗浴等设施;

  (六)经营场所、用具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具备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盲人保健按摩经营场所、负责人等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盲人保健按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未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

  第十条盲人保健按摩的服务价格应以文字形式公开,不得敲诈勒索。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色情、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非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

  第十三条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健康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外来人员还须持有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持在外地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盲人保健按摩业的,须经我市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

  第十四条盲人保健按摩经营业主必须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营业主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和变相扣留从业人员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各类证照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处以50-200元的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非盲人按摩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按摩工作的:

  (三)持涂改、伪造、转让《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年审《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许可证》而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

  第十七条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开办、经营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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