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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章 考务、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各地、市、县(区)党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责任制度》、《干部考察预告制度(试行)》、《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规定(试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试行)》、《领导班子一把手季度汇报制度(试行)》、《干部工作巡视员制度(试行)》、《领导干部诫勉制度(试行)》、《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规定(试行)》等11项干部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报告自治区党委。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丰富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拓宽识人选人视野,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干部的进取精神,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加强群众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指在本地本部门党委(党组)领导十,就某些空缺的领导职位面向一定范围干部群体公开招考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程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适用于我区地厅级及其以下各级党政部门副职领导干部的选拔。同时也适用于选拔事业单位、国有和国家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通过公开选拔确定的领导干部担任需要依法任命的职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任职程序。 第六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用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党委(党组)成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有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等方面的负责人参加,机关单位以党组成员为主组成。要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组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公开选拔工作方案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动员。召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运动大会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拟选拔的职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考试时间、考试范围等各项必须让社会周知的事项,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干部经自荐和组织推荐到指定机关报名。 第十条 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由指定机关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公开选择工作办事机构对全部报名者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一条 统一考试。考试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资格审查确认符合参选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均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一般包括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行政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党史党建、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等;专业科目内容包括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重要政策法规等。 面试主要测试在笔试中不易统一测试的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如一般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领导能力(计划、决策、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创新、应变等能力)以及气质风度、情绪稳定性、自我认识等个性特征。 第十二条 筛选比例。筛选办法及比例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公告中发布(领导小组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个职位的最低报考人数线,低于最低线的职位不进行公开选拔)。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1.经笔试进入面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5:1左右;经面试合格进入考察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3:1左右。比例确定后,必须严格按成绩确定参加下一轮竞争的人选。 第十三条 组织考察。考察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要重视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理论素养、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群众观点和执行群众路线的情况以及是否廉洁,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实际领导水平、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并要对其生活圈、社交圈以及配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对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群众公认程度较低或存在其他较严重问题的干部,即使考试成绩好,也不能作为拟任用人选。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拟任用人员名单。依据考察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任用人员名单,经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党委(党组)全面汇报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的考试成绩和考察结果。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拟任用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拟任用人员名单按任前公示制的有关制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职(试用)名单。党委(党组)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查证的情况报告后,集体讨论决定任职(试用)名单,并向有关单位发出任职通知,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十七条 任职前岗位培训。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上岗前要进行任职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试用与正式任用。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要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党委(党组)及时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讨论决定:胜任者正式任用,属于选任制的干部,提请有关部门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予以任命;不胜任者取消任用资格,按干部的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九条 爱护优秀人才。对公开选拔的结果可根据需要进行多层次开发利用,在公开选拔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因职数所限未被任用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到其他相应岗位上任职,或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作为备用人选。 第四章 考务、纪律 第二十条 笔试和面试试题的命制。试题可从中央组织部建立的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题库中提取,也可组织专家封闭命制试题。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评小组的组成。面试考评小组一般应由党政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并进行短期培训,以统一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考务管理。对考试的程序和考务纪律,要做出明确规定,做到公开、透明,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考场纪律。凡发现在考试中作弊的或参与作弊的,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监考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透漏试题等产生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