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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审定标准 第四章 审定组织 第五章 附则
各部、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职称改革精神,规范和完善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审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本市出版系列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本市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期刊社(编辑部)中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1年以上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系列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的专业技术能力、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业绩,注重专业技术的创新和创造能力。 第四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副编审、编审。其中:编辑(含美术编辑,下同)专业设副编审、编审;技术编辑、校对专业设副编审。 第五条 申报副编审、编审任职资格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 一、副编审 1、获博士学位,任职中级(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学历、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普通班、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二、编审 1、大学本料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任职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普通班、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任职副编审职务7年以上。 第七条 专业技术条件考试 一、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 申报副编审、编审任职资格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人事部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参加市职改办组织的职称古汉语等级考试(古汉语考试仅适用于从事中国古典文学、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哲学、古代汉语、中医等相近、相关专业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具体要求按市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市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 申报副编审、编审任职资格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须至少参加一次编辑出版业务学习培训,取得规定的编辑出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审定标准 第九条 副编审 一、专业技术能力 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之一的: 1、参与出版社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担任编辑部(室)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3、担任重点、专业性或学术性强的图书的策划、组织。 4、担任书稿的复审或决审及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能解决审稿或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5、负责重要图书的形式结构设计,能对形成图书装帧特色、诠释图书内容、提升图书品质起重要作用。 6、负责重要图书的技术编辑或校对工作,能对提高图书质量起关键作用。 7、担任期刊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负责期刊的复审工作,或担任重要栏目的责任编辑(主持人)。 二、专业理论水平 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撰写2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重点图书的选题报告或审读意见,或2篇有较高水平的总结技术编辑、校对专业工作的工作报告,并在论(译)著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省市(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为主(第一作者,下同)发表2篇论文,或在省市(部)级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上独立或为主发表、宣读2篇论文。 2、在全国专业性科普图书评奖、省市(部)级科普图书评奖中有1种获奖的本人著作,或在省市(部)级专业性科普图书评奖中有2种获奖的本人著作。 3、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技术编辑、校对专业人员3万字以上)的学术论著或7万字以上(技术编辑、校对专业人员5万字以上)的译著。 三、专业工作业绩 1、能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中,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2、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编辑出版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主要参与策划或组织市级以上重点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并有1部获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或"五个一工程"一本好书奖,或2部获全国专项优秀图书奖(一、二等奖)或上海市优秀图书奖(一、二等奖)。 (2)主要参与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期刊奖;或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专栏)已形成明显的自身特色和风格,并获专家认可。 (3)主要参与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图书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认可。 (4)书刊装帧作品或美术作品有1项获全国书刊装帧艺术奖或全国美术作品奖,或2项获上海市优秀书刊装帧设计奖(一、二等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在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并获专家认可。 (5)能研究解决技术编辑或校对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在提高图书质量和指导培养技术编辑、校对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条 编审 一、专业技术能力 任职副编审职务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之一的: 1、担任出版社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负责编辑部(室)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3、负责重点、专业性与学术性强的图书的策划、组织。 4、担任重要书稿的决审,能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负责重要图书的形式结构设计,能对形成图书装帧特色,诠释图书内容,提升图书品质起决定作用。 6、担任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重大影响的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负责期刊的决审工作。 二、专业理论水平 任职副编审职务期间,独立撰写2篇有较高学术水平、观点论证有深度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图书的选题报告或审读意见,并在论(译)著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省市(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为主发表2篇论文,或在国际(地区)、全国性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上独立或为主发表、宣读2篇论文。 2、在全国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1种获奖的本人著作,或在全国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2种获奖的本人著作。 3、正式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论著或10万字以上的译著。 三、专业工作业绩 1、能正确地履行副编审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在任职副编审专业技术人员中,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2、任职副编审职务期间,在编辑专业岗位上成绩显著,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l)策划或组织市级及以上重点图书的编辑工作,并有1部获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或"五个一工程"一本好书奖,或2部获全国专项优秀图书奖(一等奖)或上海市优秀图书奖(一等奖)。 (2)策划或组织编辑的期刊获1次国家优秀期刊奖或2次省市(部)级优秀期刊奖。 (3)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书刊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公认。 (4)书刊装帧作品或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有2项获全国书刊装帧艺术奖或全国美术作品奖,或2项以上获上海市优秀书刊装帧设计奖(一等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在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等方面,有很高的水平,并获专家认可。 第四章 审定组织 第十一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简称"出版高审委")审定。 第十二条 "出版高审委"下设文学、社科、科技、美术4个专业学科组,负责对申报对象按专业学科进行审议,对申报对象提交的学术论文(著)等进行评议鉴定,并按需要组织业务答辩。 技术编辑、校对专业的申报对象按所在单位和本人工作的性质,列入相关专业学科组进行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 出版系列一般不越级审定副编审、编审任职资格。对未达到大专毕业学历或规定任职资历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再进行审定,极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人才),须经系列主管部门并经上级职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第十五条 近两年内严重违反出版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者,或正在查办中涉及的人员,暂不受理申报。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者,或隐瞒第十五条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申报资格,对已审定通过的,将取消其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