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沪职改办[2000]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审定标准

  第四章 审定组织

  第五章 附则

 

各部、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十二月六日

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职称改革精神,规范和完善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审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本市出版系列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本市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期刊社(编辑部)中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1年以上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系列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重点考察申报对象的专业技术能力、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业绩,注重专业技术的创新和创造能力。

  第四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副编审、编审。其中:编辑(含美术编辑,下同)专业设副编审、编审;技术编辑、校对专业设副编审。

  第五条 申报副编审、编审任职资格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

  一、副编审

  1、获博士学位,任职中级(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学历、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普通班、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二、编审

  1、大学本料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任职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普通班、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任职副编审职务7年以上。

  第七条 专业技术条件考试

  一、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

  申报副编审、编审任职资格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人事部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参加市职改办组织的职称古汉语等级考试(古汉语考试仅适用于从事中国古典文学、中国古代史、中国古代哲学、古代汉语、中医等相近、相关专业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具体要求按市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市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继续教育

  申报副编审、编审任职资格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须至少参加一次编辑出版业务学习培训,取得规定的编辑出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审定标准

  第九条 副编审

  一、专业技术能力

  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之一的:

  1、参与出版社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担任编辑部(室)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3、担任重点、专业性或学术性强的图书的策划、组织。

  4、担任书稿的复审或决审及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能解决审稿或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5、负责重要图书的形式结构设计,能对形成图书装帧特色、诠释图书内容、提升图书品质起重要作用。

  6、负责重要图书的技术编辑或校对工作,能对提高图书质量起关键作用。

  7、担任期刊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负责期刊的复审工作,或担任重要栏目的责任编辑(主持人)。

  二、专业理论水平

  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撰写2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重点图书的选题报告或审读意见,或2篇有较高水平的总结技术编辑、校对专业工作的工作报告,并在论(译)著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省市(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为主(第一作者,下同)发表2篇论文,或在省市(部)级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上独立或为主发表、宣读2篇论文。

  2、在全国专业性科普图书评奖、省市(部)级科普图书评奖中有1种获奖的本人著作,或在省市(部)级专业性科普图书评奖中有2种获奖的本人著作。

  3、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技术编辑、校对专业人员3万字以上)的学术论著或7万字以上(技术编辑、校对专业人员5万字以上)的译著。

  三、专业工作业绩

  1、能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中,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2、任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编辑出版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主要参与策划或组织市级以上重点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并有1部获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或"五个一工程"一本好书奖,或2部获全国专项优秀图书奖(一、二等奖)或上海市优秀图书奖(一、二等奖)。

  (2)主要参与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期刊奖;或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专栏)已形成明显的自身特色和风格,并获专家认可。

  (3)主要参与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图书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认可。

  (4)书刊装帧作品或美术作品有1项获全国书刊装帧艺术奖或全国美术作品奖,或2项获上海市优秀书刊装帧设计奖(一、二等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在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并获专家认可。

  (5)能研究解决技术编辑或校对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在提高图书质量和指导培养技术编辑、校对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条 编审

  一、专业技术能力

  任职副编审职务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之一的:

  1、担任出版社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2、负责编辑部(室)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

  3、负责重点、专业性与学术性强的图书的策划、组织。

  4、担任重要书稿的决审,能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负责重要图书的形式结构设计,能对形成图书装帧特色,诠释图书内容,提升图书品质起决定作用。

  6、担任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重大影响的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负责期刊的决审工作。

  二、专业理论水平

  任职副编审职务期间,独立撰写2篇有较高学术水平、观点论证有深度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图书的选题报告或审读意见,并在论(译)著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省市(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为主发表2篇论文,或在国际(地区)、全国性相关专业学术会议上独立或为主发表、宣读2篇论文。

  2、在全国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1种获奖的本人著作,或在全国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2种获奖的本人著作。

  3、正式出版8万字以上的学术论著或10万字以上的译著。

  三、专业工作业绩

  1、能正确地履行副编审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在任职副编审专业技术人员中,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2、任职副编审职务期间,在编辑专业岗位上成绩显著,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l)策划或组织市级及以上重点图书的编辑工作,并有1部获国家图书奖(含提名奖)或"五个一工程"一本好书奖,或2部获全国专项优秀图书奖(一等奖)或上海市优秀图书奖(一等奖)。

  (2)策划或组织编辑的期刊获1次国家优秀期刊奖或2次省市(部)级优秀期刊奖。

  (3)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书刊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公认。

  (4)书刊装帧作品或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有2项获全国书刊装帧艺术奖或全国美术作品奖,或2项以上获上海市优秀书刊装帧设计奖(一等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在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等方面,有很高的水平,并获专家认可。

  第四章 审定组织

  第十一条 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简称"出版高审委")审定。

  第十二条 "出版高审委"下设文学、社科、科技、美术4个专业学科组,负责对申报对象按专业学科进行审议,对申报对象提交的学术论文(著)等进行评议鉴定,并按需要组织业务答辩。

  技术编辑、校对专业的申报对象按所在单位和本人工作的性质,列入相关专业学科组进行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未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 出版系列一般不越级审定副编审、编审任职资格。对未达到大专毕业学历或规定任职资历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再进行审定,极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人才),须经系列主管部门并经上级职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审定程序。

  第十五条 近两年内严重违反出版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者,或正在查办中涉及的人员,暂不受理申报。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者,或隐瞒第十五条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申报资格,对已审定通过的,将取消其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医保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结算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100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