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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顺德市市辖区人大联络处工作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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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根据我市开展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在没有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的 市辖区设置人大联络处,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派出的联络办事机构,受区党委领导,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联络处设主任、副主任,联络处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市委提名 推荐,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联络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牌子挂在区党委办,与区党委办合署办公,由区党委办主任兼任联络办主任,设副主任或专职工作人员1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党委任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区人大联络处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用混合编组方式,将本 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编成若干个代表小组,并组织代表小组开展学习、视察、检查等活动。

  第五条 区人大联络处主任和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区人大联络处的职责:

  1、组织联络好代表,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以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贯彻执行。

  2、依法组织代表监督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的工作情况;监督本辖区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守法、执法、依法行政及勤政廉政情况。

  3、督促本辖区内机关、单位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4、联系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评议及法律宣传、执法检查等活动。

  5、听取和综合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派出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并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6、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为在会议期间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工作。

  7、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8、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本区内人大代表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本暂行规则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顺德市人大常委会
顺德市市辖区人大联络处工作暂行规则
顺德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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