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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州人事局、职改办、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原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川职改(1989)36号和川农民技字(1995)第1号文件所规定的评定范围、评定条件、评定程序和称号名称的,其称号继续有效,并可自愿申请换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 2、农民技术职称证书的换发,先由农民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换发申请报表》(附件二),并附原批准取得职称的《呈报表》、批文和证书,逐级审查,经审查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按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审批权限分别报县(区)、市(地、州)、省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核准换发新的职称证书手续,纳入统一管理。 3、各地要把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作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工作来抓,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经验和问题,望及时报告省职改办。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 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速我省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1]2号)和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2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电厅,省建设厅、省畜牧局、省农业局、省科协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地、州、县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州、县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农业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对此项工作加强规划、指导、督促、协调、人事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统一规定和工作部署,主动抓好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为农民技术人员的培养、评价和合理使用创造条件。 二、范围和名称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范围:在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兽医、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农房建筑)等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广大从业农民,均可申请评定农民技术职称。其他人员不得参加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 农民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称号制。其职称名称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其中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为初级职称,农民技师为中级职称,农民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为便于专业区别,可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名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如农民技术员(畜牧)、农民技师(农机)等。 三、评定条件 参加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农民技术人员评定农民技术职称,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主要依据,并考核其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其评定各级职称的条件是: (一)农民技术员 1、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民技术员: (1)中专毕业,或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或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区县以上部门组织的5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100学时以上的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或现已被乡(镇)确认为某一专业的示范户且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具备上述申报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基本了解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较简单的技术问题。 (二)农民助理技师 1、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民助理技师: (1)大专毕业,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或初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并累计参加区县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参加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 (4)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4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初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2、具备上述申报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助理技师: 能初步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向群众传授本专业科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农民技师 1、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民技师: (1)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5年以上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中级基础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 (4)获得县(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区)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县(区)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6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2、具备 上述申报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师: 能基本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民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能指导农民助理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四)农民高级技师 1、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民高级技师: (1)大专毕业后从事 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2)获得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即职业资格证书); (4)获得市(地、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地、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在市(地、州)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6)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三年每年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20倍以上,并带动全村(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州政府或地区行署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 2、具备上述申报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高级技师: 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五)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评定组织 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由各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为员会评定。省农民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市(地、州)农民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农民技师的评定;县(区)农民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等职称的评定。 评定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较高技术职称、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职改领导小组委托省农业厅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省农民高级技师评定委员会。评委会由15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评委会下设立评审组,负责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议工作;中、初级评定委员会分别由市(地、州)、县(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建。中级评委会由7-1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级委员会由7-9人组成,并至少有一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吸收1-2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3-5人组成,负责本专业技术职称的考核评议工作。 五、评定工作程序 农民技术人员申报评定技术职称,须经个人申请,逐级审核,评委会评定,职改领导小组审批等程序。 (一)个人申请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评定职称的范围和条件,先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评审材料(如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等),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附件一)。 (二)逐级审核 各单位在审核时,要认真对本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严格把关。经审核后,由村委会盖章,经乡(镇)政府审查并填写推荐意见,逐级上报。 (三)评委会评定 各级评委会应根据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标准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考评、审定。评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评委会成员半数表决同意才算通过。 (四)审批 各级评委会将评定结果连同通过人员的职称评审表一起分别报各级职改办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行文公布评定结果。初级职称由县(区)职改办负责审核、公布;中级职称由市(地、州)职改办负责审核、公布;高级职称由省职改办负责审核、公布。 六、颁证 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农民技术职称证书》。高级证书由省职改办颁发;中级证书由市(地、州)职改办颁发;初级证书由县(区)职改办颁发。 七、考核与培训 对评定了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县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机构负责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建立健全农民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对已获得农民技术职称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应定期进行考核。 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其平时参加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定期进行登记。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农民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农民技术人员的考核成绩和继续教育情况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奖惩和职称晋升的依据。 八、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1、乡镇农业基层服务组织和集体单位在农村招聘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2、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定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等。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1、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带头搞好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和技术服务,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九、本办法下达后,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转发〈四川省农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川职改[1989]36号)和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民技字[1995]第1号)文件停止执行。 十、本办法由四川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